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也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医疗实践的智慧结晶。当前我国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在调研中发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仍存在“保护范围不明确,权利主体模糊”“利益分配机制缺失,传承发展动力不足”“保护机制脱节”“监管体系不完善,对非法获取、滥用传统知识及仿冒道地药材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等制度短板,严重制约了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利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障人民健康,既是对历史的敬畏,更是对未来的担当。”李正国说。
他建议,确定专门权利制度,明确保护范围与权利主体。创设“中医药传统知识专属权”。明确国家作为整体遗产的最终权利人和管理者,同时依法确认特定群体、社区、家族或传承人对具体知识的持有者地位。将中医药传统知识界定为“具有历史传承性、实践验证性的医药知识体系及相关载体”,具体包括:中医药古籍文献记载的方剂与技法、名老中医传承的诊疗经验、民间验方秘方、少数民族医药独特技艺、道地药材传统种植炮制技术等,实现“有形载体与无形知识”全覆盖。
构建惠益分享机制,加强传承保障措施。规定获取中医药传统知识需事先征得持有人同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分享商业开发收益,探索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基金。将传统知识传承纳入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对持有人给予经费支持与职称评定倾斜,建立“活态传承”激励机制,对整理传承传统知识的个人或机构给予表彰奖励,鼓励民间知识依法转化。
构建知识产权制度衔接体系。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与专利、地理标志的协同保护机制,对基于传统知识的创新成果,简化专利授权审查流程,将道地药材传统种植技术纳入地理标志保护,禁止非道地产区滥用相关名称。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现“双重保护”,共享非遗保护的资金支持与传播渠道。
构建严密高效的行政与司法协同监管体系。明确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行政执法权,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清晰划分各部门职责,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执法。在知识产权法院可设立中医药专门审判庭,提高侵权成本,加大对非法获取、滥用传统知识及仿冒道地药材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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