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即便家暴受害者与施暴者已达成离婚协议,仍需等待冷静期届满才能办理离婚登记,其间面临施暴者反悔、威胁、报复等二次伤害风险。”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说。


3月4日,方燕接受封面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建议探索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且当事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人身安全受现实威胁的,协议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据介绍,《民法典》指出,“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方燕认为,《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情形,未对家暴这一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如有家暴情形,冷静期内一方可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导致受害者的离婚意愿落空,进一步加剧人身安全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

协议离婚中的家暴情形未被排除

“当前,我国家暴受害者通过协议离婚摆脱困境时,需要面临离婚冷静期带来的现实阻碍,相关制度设计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需求不相匹配。”方燕表示,虽然诉讼离婚不适用冷静期,但协议离婚中的家暴情形未被排除,导致受害者为绕开冷静期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她指出,诉讼离婚存在立案、举证、审理等多个环节,耗时久、流程繁琐,且部分受害者因经济困难、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有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陷入“想离离不了、求助无门”的困境。

针对家暴情形的协议离婚,尚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将其列为例外情形,导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协议离婚无法作为特殊情况办理,进一步加剧了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方燕告诉记者,为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弥补现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亟需明确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冷静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高效、安全的离婚路径。

“冷静期”不能成为施暴者“窗口期”

《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第1079条将家暴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第5条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方燕认为,自实施以来,在防治家暴方面取得了不错的进展。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比2010年下降了5.2个百分点。

《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犯罪由2017年的7400余人降至2022年的800余人。但部分受害者因冷静期无法及时离婚,导致家暴行为持续升级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例如,2023年7月20日,在离婚冷静期期间第13天,女子周某被丈夫赵某超持刀刺死。2024年9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维持此前一审的死刑判决。

“触目惊心的案例暴露出离婚冷静期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的风险。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而对于那些已处于家暴阴影下的受害者而言,这段‘冷静’的时间往往并不平静,反而可能成为施暴者情绪激化、暴力升级的‘窗口期’。”方燕说。

建议家暴情形下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当前施行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未将家庭暴力情形排除在外,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受害人无法排除适用该离婚冷静期制度,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来达成制度衔接。”方燕建议从完善立法、证据认定、程序优化、配套保障等方面推进制度完善。

她同时建议,民政部门开展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试点,明确家暴例外的适用标准、证据清单、核验流程、登记时限等内容,通过试点探索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实际效果,为未来《民法典》的修改积累实践基础。

配套保障层面上,方燕指出,试点工作中,建议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议打通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医疗机构、家暴庇护所的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家暴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实现证据快速核验,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