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一位老太太骑自行车拐弯时摔倒,两名路过的初中生骑电动车看见后,主动停车帮扶,被交警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老人称自己是因受到惊吓而摔倒,向驾驶电动车的女孩和她的监护人索赔22万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2月21日,据风芒新闻报道,事件中的女孩母亲郑女士表示,目前事情已经妥善处理,原告方已撤诉,此前发布的抖音和朋友圈相关内容也已删除,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资源。
此前报道提到,摔倒老人的索赔起诉已被法院受理,原本定于2月26日上午开庭。
如今,事件以“撤诉”收场,但引发的热议仍然不断。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对“责任划分”“索赔金额”等意见不一。
针对这起事故,《都市现场》栏目曾邀拥有26年从警经历、曾任职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长,退休后执业7年的律师——江西安喜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东进行分析。
陈律师在仔细观看事故视频后指出,视频中涉及三方:一辆白色小轿车、一位骑自行车的老人,以及两名骑电动车的女孩。
老人的骑行过程中有两次避让行为:第一次是为避让白色小轿车,第二次则是为避让两名女孩所骑的电动车,随后老人摔倒。
陈律师认为事故的处理认定应基于两个原则:
一是危险原则。 陈律师分析,第一次避让中,白色轿车与老人并无接触,且老人已完成避让并恢复正常骑行。第二次避让则是因为两名女孩所骑电动车从十字路口出现,挡住了老人的前行方向,老人若不左转避让便会发生碰撞。因此,造成危险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让,而是第二次避让。骑电动车的女孩与老人因避让而摔倒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危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当然,老人在此次险情中操作不当、避让失误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是路权原则。 车辆与行人靠右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女孩骑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基于路权原则,骑电动车的女孩在事发时负有三大义务:
观察义务:在进入十字路口时,应充分观察左右路况,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减速义务:从视频看,女孩通过路口时未明显减速,这也是事故成因之一;
让行义务:根据“转弯让直行”的通行规则,当时骑电动车的女孩正在左转弯,而老人骑自行车为直行,因此女孩应让老人先行。
陈律师认为,这些条款明确了在不同路况下,转弯车辆对直行车辆的让行义务,旨在保障路口通行安全和秩序。这些,都要求骑行电动车的小女孩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这起事故中,骑电动车的女孩因未遵守路权规定及相关安全义务,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心雨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民事诉讼公文书证,法院通常作为裁判参考,但并非终局依据。法院可依证据独立审查,对事实不清、责任不当的认定不予采信并重新划分民事责任。
若查实老人受惊吓摔倒与女孩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主要看女孩骑行的速度、距离等客观因素,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按照女孩、白色车辆(如有过错)、老人三方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确定按份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中国青年报、风芒新闻、都市现场、现代快报、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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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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