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
《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产价格认定的通知》
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房产价格认定标准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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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中心、各受委托贷款银行: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防范虚构二手房房产价格套取贷款的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调整缴存人申请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的房产价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不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含)的,房产价格按网签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两者中的最低值予以认定。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不含)的,房产价格原则上按网签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三者中的最低值予以认定。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不含)但不超过1.5倍(含)的,如借款人对前款第(二)条认定有异议的,应申请由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二手房房产价格进行评估后重新认定。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5倍(不含)的,且借款人不接受前款第(二)条认定的,该笔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其他事项
借款人如需对二手房房产价格重新评估认定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相关评估费用由我局承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关于调整二手房房价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3〕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政策解读
一
出台目的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防范虚构二手房房产价格套取贷款的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决定调整缴存人申请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的房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出台《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价格认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
政策依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范》(GB/T51267-2017)规定,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应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三
主要内容
(一)调整购买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标准,明确了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适用的几种情形。
1.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不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含)的,房产价格按网签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两者最低值予以认定。举例:借款人张某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的网签备案合同价100万元、税务发票价98万元,通过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为95万元,经判断,备案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不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104.5万元),取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两者最低值,则房产价格认定为98万元。
2.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不含)的,房产价格原则上按网签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三者中最低值予以认定。举例:借款人张某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的网签备案合同价100万元、税务发票价98万元,通过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为90万元,经判断,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99万元),取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三者中最低值,则房产价格认定为90万元。
3.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不含)但不超过1.5倍(含)的,若借款人对三者价格最低值认定房产价格有异议的,应申请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二手房房产价格进行评估后重新认定。举例:借款人张某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的网签备案合同价100万元、税务发票价98万元,通过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为90万元,经判断,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99万元),取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三者中最低值,则房产价格认定为90万元。此时,若借款人对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有异议而不愿重新调整贷款申请额度,则应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申请,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重新评估。若重新评估后为95万元,则取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房产重新评估价三者中最低值认定房产价格为95万元。若重新评估后为101万元,则取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房产重新评估价三者中最低值认定房产价格为98万元。
4.借款人申请贷款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5倍(不含)的,若借款人不接受按三者价格最低值认定房产价格的,该笔贷款不予受理。举例:借款人张某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的网签备案合同价100万元、税务发票价98万元,通过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为60万元,经判断,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5倍(90万元),取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三者中最低值,则房产价格认定为60万元。若借款人有异议而不愿重新调整贷款申请额度,则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该笔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明确第三方评估申请流程和费用承担方式。借款人需对二手房房产价格进行评估重新认定的,应由借款人申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承担。
(三)明确《通知》生效时间及解释部门等内容。
四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缴存人申请办理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的房产价格认定。商转公贷款业务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
五
如何理解房产评估价
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指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通过接入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房产估值系统,利用系统房屋估值模型对贷款房产进行的估价。房屋估值模型是基于海量楼盘挂牌、成交数据,通过数学统计、机器学习等方法,结合房屋属性数据与交易数据来计算房屋价值的估值模型,提供在线实时房屋估值服务,满足贷前咨询、贷中审批、贷后监管等贷款需求。
第三方评估机构房产评估价是指借款人如对根据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实施的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有异议,需对房产价格重新评估认定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根据借款人申请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贷款房产进行的估价。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采购确定,根据委托独立开展评估服务。
六
关于《通知》执行前后的贷款业务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执行前已经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再追溯调整,继续执行原贷款政策规定。《通知》执行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点击查看附件: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价格认定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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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白政豪
主编:高文婷
编辑:张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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