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何馥君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春雷行动2026”启动以来,该局聚焦“安全、秩序、发展”三大战场,重拳打击市场乱象,持续净化消费环境。为全面打造“在成都,放心购”消费环境,推动市场秩序与消费信心同步提升,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春节前夕公布“春雷行动2026”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太康县彤依百货店销售侵犯“雷迪波尔”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平台电商,其侵犯“雷迪波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金额达50000元以上。
温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且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1月6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送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配合公安干警赴广东省开展跨区域调查。次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立案侦查,并于1月16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等3人,现场查获假冒“雷迪波尔”吊牌1000余个、服饰若干,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案例二
成都嗨学乔戈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成华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在销售培训课程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证明其师资背景、命中率及通过率的情况下,在向消费者销售培训课程时,宣传所谓“前命题组组长”“师资参与过命题阅卷”“历年命中率高达80%以上”“课程历年通过率不低于79%有保障”“36小时搞定一科”等内容。同时,其向消费者承诺的“不过退费”,并非为考试未通过即退费,而是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服务协议》中载明的特定考试成绩、课程模块完成率、观看时长及严格的申请时限等诸多条件,方可按比例退费,与其所做的概括性承诺存在显著差异。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对其服务的师资力量、培训效果及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1月9日,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成都永聚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案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与消费者订立的培训合同中,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等涉嫌违规内容,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线上渠道开展原画培训,其自制并长期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免除自身违约责任、限制消费者解约权等违规条款;同时,其在课程推销过程中还存在对培训效果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1月20日,该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四川晨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四川晨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在与客户沟通中明示或暗示可提供包含“起草起诉状、立案、开庭、案件判决乃至强制执行”的全流程诉讼代理服务,并作出“案件没有问题”“追回欠款十拿九稳”等承诺。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系向消费者对其服务能力作出了虚假、误导性陈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1月27日,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四川坤阳堂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涉嫌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陕西超拼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客服外包协议》,为其销售的20余款产品(包括“乐邦龟蛇酒”“仙藜口服液”)提供产品宣传等服务,其通过微信发布的宣传内容,如宣称具有“祛除毒素、回阳救逆、疗愈结节”“化毒、化栓、化死结”“提升脏腑功能”“改善所有外在病症”“半年后科学有序停用西药”等功效,均无任何科学依据,系其自行杜撰。
青羊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禁止的“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1月13日,该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锦江区熊财猫文创集合店(个体工商户)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锦江支队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珠宝饰品时开展的有奖销售行为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招揽生意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期间,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品名、种类、数量)以及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等信息。同时其销售的熊猫摆件产品及包装上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1月9日,该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成都君森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肥牛卷的食品案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成都君森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肥牛卷切割、包装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案产品及加工工具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将外购雪花肥牛加工分装为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且在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商信息,实际属于无证生产。
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使用含虚假内容的标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1月9日,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8元,没收涉案产品及工具,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四川三电特变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缆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住所和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违法生产销售电线电缆,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并用于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标注内容错误不真实,且未标注生产厂址,部分电线冒用“CCC”认证标志,委托生产的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未标注生产厂址,委托生产的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同时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存在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导体电阻(20℃)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真实以及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月3日,该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相关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76751.3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成都锦城学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武侯支队根据举报,对成都锦城学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向举报人销售了“PTE直播课”线上英语培训课程,但未与举报人签订书面合同。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之规定。1月9日,该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1700元,并处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新津区沪上阿姨饮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新津区一家“沪上阿姨”加盟店进行检查。经权利人现场辨认,确认该店库存的9505个(根)标注“沪上阿姨”商标的饮料杯、吸管等包材,非官方授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虽为品牌加盟商,但为降低成本,于2025年7月至11月期间,通过电商平台私自采购侵权包材,用于“沪上阿姨”饮品的销售。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或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事实并说明经营困难,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悔改态度,于2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并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为戒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也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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