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艳
春节假期即将到来,旅游市场持续升温。以沉浸式体验、研学旅行、数字文旅等为代表的新业态旅游,因其高度的参与性与创新性,正成为丰富节日供给、提升旅游品质的重要力量,展现了行业的蓬勃生机与广阔前景,为传统旅游业注入了新动能。但因其创新性强、运行机制新、主体关系复杂等特点,新业态旅游在拓展产业发展边界的同时,也对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提出了新的、更为复杂的适用要求。如何构建一个既能有效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潜在风险,又能充分包容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的法治环境,引导和保障新业态旅游在健康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已成为当前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旅游强国建设的重要课题。
加强新业态旅游的法治保障,需着力回应其在市场实践中显现的几方面重点问题。第一,市场行为的规范性与引导性有待加强。新业态旅游的核心优势日益依赖于内容品质与体验设计。在实践中,部分经营者通过夸张宣传、情节拼贴等方式吸引客流,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禁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基本要求,也可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复杂情况。新业态旅游高度依赖口碑传播和平台评价机制,消费者权益风险呈现出类型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例如,少数新业态旅游项目在宣传阶段过度强调体验效果,却对活动内容、风险程度、费用构成等关键信息交代不清,导致旅游消费者在作出决策时难以形成全面判断。又如,有的旅游格式化合同和预先设定的退改规则,在责任分配上偏向经营者一方,增加了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的举证和维权成本。此外,部分新业态项目具有一定安全风险,尤其是在密闭空间、夜间活动和高参与度体验中,如缺乏充分提示和规范管理,极易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第三,行业治理体系需提升协同性与适应性。新业态的跨界融合特征对传统的分段监管模式构成挑战,部门职责需进一步厘清;其平台化运营与快速迭代的特点,也要求监管方式更加注重协同、精准与灵活。
针对新业态旅游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境,应通过持续优化制度供给和强化协同治理,逐步构建起与新业态旅游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旅游市场的信赖。
加强对新业态旅游产品创作生产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建议、劝告、示范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引导性管理活动,其核心在于以柔性的、前瞻性的规则供给,预防市场失序,引导产业向正确方向发展。当前部分领域在内容创作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过度追求“网红效应”、内容拼贴浅薄等问题,进而带来“文化贬低”风险,其根源之一在于缺乏清晰、稳定的创作与运营标准。为此,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网信、文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行政指导协同机制,通过积极的制度协调与正向引导,预防新业态旅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价值偏差。一是适时研究发布具有针对性的行业发展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确立的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为统领,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诚信宣传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合理利用与传承发展原则,向市场传递清晰、稳定的规则信号。二是系统梳理和发布典型案例汇编。通过剖析正反两方面实例,明确倡导深度挖掘文化内涵、注重内容品质、严守安全底线的创作方向,同时列举诸如虚假宣传、不当利用文化资源、忽视安全规范等负面行为清单。通过这种柔性引导与规范约束并重的指导方式,有效帮助经营主体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主动融入旅游产品设计、运营和管理的全链条,从源头上促进市场良性竞争与整体品质提升。
加大对新业态旅游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力度。与传统旅游相比,新业态旅游更强调互动参与和沉浸体验,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角色由被动接受服务转变为深度参与过程。这种变化在提升旅游体验丰富度的同时,也放大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外溢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新业态旅游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进一步强化旅游服务中的信息透明原则,明确旅游项目在内容呈现、价格构成和风险告知方面的基本要求,使消费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同时,通过规范合同条款和限制不合理免责约定,促进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平衡,为消费者提供稳定预期。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根据不同业态的风险特征,细化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义务,将风险防控贯穿活动设计、人员组织和现场管理全过程。例如,对密室逃脱类项目,重点明确消防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电子锁紧急开启、场景材料阻燃等强制性技术要求;对涉及户外运动的项目,需明确组织方的资质、领队专业资格、装备安检标准、气象预警响应预案等。此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畅通投诉渠道、加强行政调解和引导在线纠纷解决,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形成一个健全、有力且便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构建新业态旅游的协同监管机制。新业态旅游的跨界性和平台化特征,决定了单一部门、单一手段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必须提升监管体系协同性。一是在监管架构上强化跨部门协同。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网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厘清职责边界、制定联合监管清单、共享监管信息,着力解决因业态跨界融合而产生的职责交叉或监管空白问题,形成覆盖线上线下的监管合力。二是深化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强化协同监管的精准性。通过对经营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结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制度工具,加强对新业态旅游企业的信用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同时,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对异常经营行为和投诉数据进行分析,提升监管精准度,并与相关法律关于数据合规利用和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保持一致。三是督促平台落实法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通过强化平台在主体准入、信息审核和纠纷处理方面的责任,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手段的不足。同时,面对快速迭代的新业态,应通过统一执法标准、编写监管实务指南、开展常态化跨部门业务培训与案例分析会等方式,持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对新型商业模式、技术应用、法律风险的理解与判断能力,确保监管行为既规范统一,又能适应新业态旅游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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