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
强化体制机制创新
围绕加快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规范有序做好农村各类资源盘活利用、
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
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等关键领域
作出了明确部署
提出了具体要求
那么
承包地经营权流转
怎么样来保证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需要符合哪些审批条件?
农村各类资源如何盘活利用?
针对这些问题《三农三人谈》采访了
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会会长
张红宇
为大家进行解读
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
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妥善解决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那么,该如何准确理解这一政策?延包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类型的矛盾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张红宇介绍,中国所有农村改革都是从土地制度衍生出来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有着清晰的时间脉络。1978年改革开放后,安徽小岗村等局部地区率先开展联产承包,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全面推行,提出“十五年不变”;1993年至1998年,首轮承包陆续到期,在此基础上启动第二轮承包,期限三十年。2023年起,安徽、湖南、广西等最早开展二轮承包的地区陆续到期,全国范围内集中到期时间为2028年。因此,2026年至2028年是多数省份集中做好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重要阶段。
中央明确,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绝大多数农户的承包地将直接顺延,仅在极个别情况下,根据当地群众意愿进行微量调整。调整过程中,各类诉求和矛盾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身份识别问题。其中,“外嫁女”问题尤为突出,比如甲村闺女嫁到乙村后,甲村收回其承包地,乙村未给予相应补偿,这叫“两头空”;夫家、娘家均有承包地的情况较少见,这叫“两头占”。二是家庭人口增减引发的承包地调整诉求。我国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人口增减需在户内自行协调解决。实践中,各地可通过盘活机动地、撂荒地、荒地荒坡等资源,但很多地方回旋余地是不太大的,最大的办法是在非农就业,解决收入、生计的问题。应优先为人口多、土地少的家庭解决在农业外部的就业问题。
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加强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土地风险监测预警。那么,如何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同时,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张红宇表示,中央始终强调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不鼓励大面积、长时间流转农户承包地。这里的“大面积”是相对概念,指流转面积达到当地农户平均经营面积的10倍至15倍,各地可在此限度内适度灵活调整,政策表述为“不鼓励、不主张”,而非“严格限制、坚决反对”;“长时间”则明确不能超越有效的承包期限。
土地经营权流转需坚守红线和底线。核心底线是“四个不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在流转过程中,村、乡干部绝对不能包办代替,不能搞强迫命令,更不能违背农民意愿行事,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和方向。
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入市土地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那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符合哪些审批条件?
张红宇介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原有废弃厂房、废弃学校等闲置资源划定为建设用地,再按规范化程序入市。具体需满足三项条件:
①符合村民要求。入市方案包括用地规模、交易价格、用途等,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②合法合规审批。需经县一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突破城市边界、生态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这三条线不能越界,审批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在此前提之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应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而不应该用于非产业类用途。
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目的是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例如将闲置厂房改造为农机具停放库房、农产品直播间、农产品加工场所等,这也是政策鼓励的方向。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那么,如何理解“依法维护”?自愿有偿退出过程中,如何确保尊重农民意愿、杜绝强制退出?
张红宇表示,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必然涉及一系列利益分配和制度安排。中央政策要求十分明确,不得要求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坚守“自愿、有偿、依法”三大原则很重要。“自愿”指农民是否进城落户、是否退地,完全遵循其自身意愿;“依法”指所有操作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偿”是关键,退出一亩承包地、一处闲置住房应获得多少补偿,需有合理标准。目前,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近年来土地出让金规模有所收缩,给相关工作推进带来一定难度。但是财政相关补贴、增减挂钩产生的收益等,也可作为补偿资金来源。
解决这一问题需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这既有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也能通过减少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提高农业内部就业劳动力的生产效率,最终实现“四化”同步发展。从长远来看,研究出台维护好退出“三权”农户权利的相关办法,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规模化经营形成,进而提升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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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导|李媛媛
摄像|梁贵权、徐豫、齐文明
编辑|孙冰冰
主编|蒋琳、张玮
监审丨黄莉、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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