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演员金晨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后,其助理“顶包”成驾驶员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1月30日下午,事发地浙江绍兴柯桥警方发布通报称,2025年3月16日11时许,金某驾车因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事发后,金某因受伤前往医院就诊,由助理徐某青留在现场处置。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配合交警完成事故处理。经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同日下午,金晨在社交平台发文致歉,并未说明其主动向交警交代过真实情况,她才是事发时的驾驶员。(此前报道)

这引发不少网友质疑,

本事故中,

金晨的行为是否涉嫌肇事逃逸,

其助理谎称的行为

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律川1月30日晚上告诉澎湃新闻,根据警方披露的事实,该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也说明不存在骗保事实,因此不涉及刑事案件。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事发时新治安法未实施)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的规定,金晨的助理徐某青“顶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如公安机关发现“顶包”的时间已超过六个月,则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

贺律川介绍,“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另当事人明知发生事故,但自认无责而离开现场,经警方通知后无理由不到案;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等情况也可认定为“肇事逃逸”。

贺律川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自己受伤而需要就医,这一点无可厚非。在自身伤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报警,向交警部门说明真实信息和情况,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以最便利的条件配合警方调查,是驾驶人最首要的义务。这也是界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最关键的考量因素。

贺律川指出,关于金晨的本次交通事故,关键在于金晨或者受她委托的人,是否及时向警方说明真实情况。如警方已作出相应调查和认定结果,事后澄清事实,已不影响“肇事逃逸”的认定。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直言:“金晨受伤去医院不算逃逸!因为逃逸的核心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跑’,她是真受伤去就医,还安排了助理留在现场报警,这是合法的。但如果后续发现她借就医之名逃避责任,或者默许顶包,那性质就变了。”周兆成强调,妨害作证罪的成立,需要主动指使他人作伪证。“目前通报中无任何金晨指使顶包的证据,所以她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

周兆成表示:“首先明确一个核心结论:结合警方现有通报,金晨与助理徐某青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助理的行为已触及行政违法。”

周兆成表示,通报里提到助理徐某青谎称自己是驾驶员,这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行政调查,包庇罪的前提是被包庇者构成犯罪,金晨的驾车行为只是普通交通违法,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再加上通报明确无骗保事实,也就彻底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但助理的虚假陈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5-10天、罚款200-500元是法定后果。”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解释,助理顶包,金晨知情与否的责任区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金晨知情并指使顶包,对金晨而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罚款200-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认定为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责。刑事责任层面,因无人员重伤、死亡、无骗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可能涉嫌妨害作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对助理而言,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提供虚假证言,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因未骗保、无严重后果,不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情形是金晨不知情,助理个人顶包。对金晨而言,其仅承担事故民事赔偿与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不承担顶包相关责任,因无主观故意。对助理而言,其自行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拘留、罚款;未骗保、无严重后果,不涉刑责。

本文综合自:澎湃新闻、新民晚报、此前报道等

相关作者: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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