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从指定通道运入动物的通告
青政〔2026〕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从省外调运动物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传播重大动物疫病风险,维护动物有序安全调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现就从我省指定通道运入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下列17个动物入青指定通道:民和县马场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民和县官亭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民和县享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互助县加定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循化县清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祁连县峨堡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祁连县九号公路野牛沟段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茫崖市黄茫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大柴旦行委鱼卡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茫崖市格茫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格尔木市南山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囊谦县瓦好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称多县清水河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班玛县灯塔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久治县康赛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同仁市瓜什则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河南县赛尔龙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以上动物入青指定通道若有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指定通道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撤销。
二、运输动物进入我省的应按要求加施畜禽标识,货主或承运人必须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畜禽运输单位(个人)和运输车辆备案材料,从以上指定通道进入,主动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接受监督检查和消毒,经检查合格取得指定通道专用签章后方可继续入省。
三、运输动物过境我省的应按要求加施畜禽标识,货主或承运人必须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畜禽运输单位(个人)和运输车辆备案材料,从以上指定通道入境,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按照规定期限和运输路线离境。
四、运输动物无检疫合格证、无畜禽运输单位(个人)和运输车辆备案材料、未按要求加施畜禽标识的,由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地承担农业农村综合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
五、凡未取得以上指定通道检查站专用签章运入动物的,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法违规运输或接收的,由所在地承担农业农村综合执法职责的机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实检查站人员力量,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七、本通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9日公布的《关于从指定公路运输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青政〔2021〕17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
来源:青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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