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26年经济工作要“坚持创新驱动,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当前,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引擎。在建设数字中国的过程中,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应用层面的数字经济塑造出了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事数字劳动,这无疑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数字劳动不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推动着个人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数字劳动的欣欣向荣带来了多元发展和机遇,与此同时,担忧与争议也存在于数字劳动之中。面对目前数字劳动的现状,如何解决当前的矛盾,促进数字劳动的发展,需要继续寻找实践路径。
数字劳动的内涵与特征
不同历史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使劳动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应运而生。数字劳动是建立在信息技术、互联网发展和应用的基础上,涵盖依托网络环境展开的信息加工与知识创新实践等活动的新的劳动形态。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数据分析等技术型劳动以及网约车司机、电子商务等服务型劳动。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三要素包括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在数字劳动中仍然具备这三要素,只不过发生了表现形式上的变化。数字劳动者是多元化的,有建立和维护平台正常运行的掌握互联网专业技术的人员从事编程设计与开发,这些软件工程师有一些也从事其他数据分析工作,以他们为代表的一般都是有较高学历的人群,他们从事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工作获取劳动报酬。也有一些数字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以体力劳动为主,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等依托数字平台工作的人群。也有利用数字平台把知识变现的人群,比如线上教师,自媒体写手等职业。每一个应用网络和数字平台的人都会产生自己的偏好和应用信息,这在无意间就为比如广告推送、商品设计等方面给予信息支持,这也是数字劳动。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是信息、数据、知识、服务等区别于传统产业中的自然资源或原材料。第5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1.2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9.7%,巨大的网民规模持续生成着大量的数据。普通网民在闲暇时间的在线行为,如点击网页、刷短视频和线上购物都在进行数据的产生和收集,这都是在向平台提供自己的信息,平台把大量的初始数据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地收集起来,进一步加工生成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并把这些数据卖给需要的广告商或者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平台优化,从而继续产生利润。数字劳动的劳动资料是越来越多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的工具,比如大数据、云计算这一类的数字软件和电脑、手机等数字设备。这些数字劳动资料可以进行数据整合、计算、分析、决策等,更多地替代了人的脑力劳动并延伸了大脑的能力。数字劳动工具节省了时间,使人们可以更高效率地利用数据去进行分析,从而制定策略进而达到目的。比如,平台收集的用户数据,通过数字工具的加工和分析能够得到用户的偏好,从而可以更精准地推送广告,为平台产生经济效益。
数字劳动与传统劳动相比有其不同的特征。在空间维度上,传统产业有特定空间进行劳动,但是数字使工作模式突破物理空间约束,数字劳动者只需用设备进入互联网即可开展工作。数字劳动也重构了传统雇佣关系。传统雇佣关系中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制度要素比较齐全,在数字平台经济中演变为平台接单之后数字劳动者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平台进行结算的临时性契约,劳动关系灵活化与非正式化并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加入零工经济。数字劳动使技术中介对劳动过程的控制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数字劳动过程通过互联网平台、算法、智能设备等数字技术实现,从传统产业的人为监督转变为算法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算法管理劳动者,平台通过算法分配任务、设定绩效标准。以用户评分、平台排名为代表的绩效标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收入和工作机会。传统的劳动依赖物质资料,产出多为实物产品或可见服务。而数字劳动主要表现为非物质性的劳动,劳动资料转向知识与数据资源,数字劳动成果更多呈现为代码程序、数字内容或虚拟服务等非实物形态。
数字劳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表现
首先,数字劳动通过平台经济和零工经济创造了大量新型就业岗位,拉动了就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指出,2023年末,全国共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法人单位291.6万个,从业人员3615.9万人。全国总工会组织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目前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约有8400万人。这个数字,差不多占到全部就业人员的12%,占到第三产业就业人员的40%,新就业形态在今天的中国就业版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程序员为代表的技术型岗位,以外卖员、网约车为代表的服务型岗位,通过自媒体进行内容创作的创意型岗位,这些都大量吸纳了灵活就业群体。不仅如此,数字劳动还提升了就业的包容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就业的门槛。残疾人、灾祸受害者等一些特殊群体可以通过数字平台找到适合的工作,参与社会生产,在使自己生活条件改善的同时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数字劳动凭借技术革新与劳动力结构重塑,推动产业升级与数字化转型。数字劳动通过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为中国传统产业完备的工业体系提供了智能化转型的依托。《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报告(2024)》显示,我国产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全国的关键工序的数字化率超60%,数字化研发工具的使用率超80%。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互联网协会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2020年至2024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并呈上升趋势(见图)。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在多个领域逐步落地是数字劳动推动生产技术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拓展了经济发展新空间,加速培育并发展了新质生产力。
最后,数字劳动提升了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平台通过算法进行劳动力的市场匹配。从成效上来看,大飞机、新能源汽车、高速动车组等领域示范工厂产品研发周期缩短30%,生产效率同步提升近30%。外卖平台通过算法优化配送规则,使骑手日均接单量提升的同时收入波动减少。在全球供应链中,数字劳动提升全球化分工协作效率。这样促进了跨境商业活动的发展,劳动者可以突破地理限制实现全球协作,并能自主安排工作节奏,在工作时间上更加弹性化,推动跨国协作效率提升,促进全球数字劳动市场的竞争与发展。
数字劳动目前面临的问题
对个人来说,一方面,数字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数字劳动者和传统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数字劳动者与雇主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被保护。比如,外卖骑手常被“连环外包”,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数字劳动者和数字平台的劳动关系难以界定,现有法律难以适应灵活用工特点,有一些数字劳动者未被纳入工时、最低工资等劳动基准保护范围,数字平台会趁机压低劳动者薪酬。数字劳动者扣除社保后收入骤降导致参保意愿不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较低,这些都导致社会保障覆盖不足且保障水平有限。数字劳动者看似拥有更灵活的时间和地点去工作,但是数字平台能够对数字劳动者进行全程的监控和跟踪,算法对数字劳动者的支配会更加严格。比如平台通过算法设定骑手配送时间、路线及奖惩机制,未考虑交通规则或劳动强度,导致劳动者被迫超负荷工作,骑手为完成订单常面临交通事故风险,但平台常常不负责任,如果超出算法规定时间导致差评,骑手也不得不承担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数字平台用户的隐私泄露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几乎所有人每天都需要接触数字平台,日常生活中软件在使用之前会“强制”让用户同意授权各种使用信息,数字平台以提供服务的名义广泛收集个人信息,用户每一次操作的数据都会被收集并存储。虽然用户与平台签订了相关的隐私条款,但还是不能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客户的隐私信息能够变现,这就导致个人数据和隐私的泄露概率大大提高。短视频应用在用户登录时强制获取地区、性别等信息,并通过算法推断出用户的偏好,用于广告推送或第三方共享,这在生活中很常见,但确实使用户被迫成为“透明人”。比个人信息数据的商业化用途更让用户损失巨大的是个人隐私被非法调用后电信诈骗数量和效率提升,技术滥用大幅降低犯罪门槛。在今天的信息社会,想完全保护自己的隐私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对国家来说,一方面,平台对数据的垄断会扰乱市场,扩大贫富差距甚至威胁国家的数据安全。当平台企业把大量用户数据私有化之后,就会为了盈利有垄断倾向,现在,巨型互联网公司都有自己的数字平台,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制造着大量数据,平台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必然会对数据进行垄断,这就会使新加入平台经济的小企业发展不起来,扰乱了自由竞争的市场。而利用垄断条款的大企业使社会财富迅速聚集,资源和资本都掌握在少数平台企业手上,下游的数字劳动者竞争越来越激烈,收益分配却严重失衡,数字经济劳动者的人均收入增速持续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速。数据垄断固化了数字时代的阶层分化——拥有数据处理权的技术精英获得超额回报,而用户和数字劳动者却陷入“越使用越贫穷”的困局。此外,如果国家对数字平台各个方面数据的搜集监管不到位,有可能削弱国家治理能力,会对国家的数据安全甚至国防安全造成威胁。比如,平台可能通过数据算法操纵信息流向,影响公共决策或社会舆论,以至于干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经济运行的核心数据可能会被跨国数字平台未经安全评估传输至境外服务器,跨境数据流动失控风险加剧;网约车平台可以搜集到大量的国家地理相关数据。另一方面,数字劳动者推动发展的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仍然存在不够融合的现象。部分地区的实体经济过度依赖传统制造业,传统产业数字化的程度不高,数字技术多停留在如电商、直播的消费端,向生产端渗透不足。数字技术未充分赋能实体经济,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受限,制约产业升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偏小,缺乏龙头企业。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程度呈现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复合型数字劳动人才更多地流向东南沿海地带。
数字劳动发展的路径
不断夯实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数字劳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应该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当前,许多数字平台和企业的决策过程仍由资本和技术主导,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缺乏话语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数字劳动者应该享有参与数字决策的权利,确保其诉求和想法得到充分重视。在算法设定、绩效评估、薪酬分配等关键环节,工会或数字劳动者代表应有权提出修改建议,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除了协商机制外,还应推动算法透明化,通过算法的透明化,确保劳动者对影响自身权益的决策拥有知情权,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享有数字劳动权利。为了使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决策中有效参与,还需要增强劳动者数字素养。政府、工会和企业可联合开展数字技能与权益教育,帮助劳动者更好地适应数字化劳动环境,对工作中产生的数据加深认识,帮助劳动者适应技术变革,提高其维权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不仅如此,数字企业在研发和设计平台的过程中就要把数字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为核心考量要素,要通过制度设计确保技术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需求。
政府要加强对数字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切实保护用户的隐私,划定企业的发展和行为边界,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最终实现数字劳动的可持续发展。第一,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修订劳动法律法规,建立适应数字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明确平台、用工方和劳动者的权责关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完善社会保障机制,针对灵活就业特性设计包含薪酬、社保、休假等权益的保障体系,在政府监管下平台进行落实。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平台用工实施动态规范管理,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保护用户隐私不仅需要平台做出努力,也是政府的一项职责。为保障用户个人数据安全保障隐私权,政府应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个主体违规收集、滥用或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完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政府制定政策推动和支持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露。通过普法宣传、专家讲座和技能培训等方式,在线上线下广泛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隐私保护意识,增强用户对隐私保护的认知。第三,政府对数字企业的责任和行为边界要落实到位,重点整治平台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制约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和算法操控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平台企业的垄断苗头,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中小型平台企业创造健康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督促数字平台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价值的创造。建立国家级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实时识别企业数据异常流动。明确数据主权归属,严格限制敏感数据出境,对危害国家数据安全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对数据存储和加工的数据库、芯片、操作系统等设施减少对国外技术依赖。第四,政府应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设立传统产业与数字经济融合补助,招揽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数字化改造项目,对采用云计算、人工智能(AI)、物联网等技术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吸引更多劳动者从事数字劳动。简化数字经济相关行业审批流程,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成本,设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基金,减小数字劳动者的生存压力。推动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数字化技能人才,设立专项培训补贴,提升传统中小企业数字劳动者的素养。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教授张广兴,杨晴)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