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6日从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四川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9日。这是四川首个专门聚焦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省级规范性文件,标志着四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对激活全省1.8亿亩集体林地资源、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是四川落实国家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适配‘天府森林四库’建设的关键制度保障。”省林草局相关专家解读时讲到,《实施办法》的出台既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又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将为全省集体林地资源盘活提供清晰指引。

“当前四川林业发展正面临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迫切需求,而此前林地流转中存在的权益保障不充分、程序不规范、风险防控薄弱等问题,制约了森林资源价值释放。”该专家说,《实施办法》历经基层调研、专家论证、多轮征求意见等严格程序,最终形成六章三十五条的完整体系,实现了流转全流程的闭环规范管理。

在林农最关心的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家庭承包方依法流转经营权后,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保持不变,仍然享有承包权,家庭承包方继续持有原林权证或者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取或保管出让方林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

为破解 “山散、林碎” 难题,《实施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得农户同意后,通过预流转、委托流转等方式推动林地集中连片经营,支持村集体、农户与国有林场、森工企业开展入股合作或委托管理,助力林业规模化发展。

针对村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流转,《实施办法》严格要求流转核心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严禁损害集体利益。

为从源头减少纠纷,《实施办法》要求流转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依法流转的集体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以及合同到期后相关资产处置方式等,让流转双方权利义务清晰可依。

同时,《实施办法》在流转服务、流转日常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等方面,均作详细要求,推动四川集体林地流转从“粗放流转”向“规范流转”转变。

记者 罗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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