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立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明明在10年前就购买了防癌保险,且都按时交纳保费,为何却不能理赔?”

1月14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获悉,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谯某支付癌症确诊保险金10万元,并豁免后续续期保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回溯到2015年12月1日,谯某的妻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投保某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保险期至2047年12月1日,缴费期为20年。自2015年起,谯某的妻子每年都准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纳保费。
2024年,谯某在一次住院期间进行内镜检查,发现患有食管早癌,随即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谯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称谯某患的是食管原位癌的病症,不予赔偿癌症确诊保险金。
为此,谯某十分苦恼,“明明在10年前就购买了防癌保险,且都按时交纳保费,为何却不能理赔?”谯某不是专业的医务工作者,并不知道原位癌与癌症的区别。身体的病痛加上理赔受挫,让他疲惫不堪,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开庭时,谯某义愤填膺,声称保险公司谋取其保险金,情绪十分激动。承办法官安抚好他的情绪后,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庭后,法官走访其主治医生,调查了解详细病情,听取意见,终于找到案件核心症结。
经查,谯某投保的险种确实对于原位癌是不予理赔,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公司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仅对免除责任条款进行加粗以及电话回访投保人,但这并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谯某支付癌症确诊保险金10万元,并豁免后续续期保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赔偿金的谯某感慨道:“这事能圆满解决,全靠法官认真负责、把案情分析透彻!”承办法官也终于看到谯某由愁容变成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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