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成都一“准妈妈”王某骑电动车时意外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发生车祸,紧急剖腹产下一子后母子两人均进行住院治疗,王某还因此落下了伤残,随后她因赔偿事宜与小轿车驾驶人几经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除了主张治疗费用外还索赔精神抚慰金。

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充分考量王某及家庭承受的一定身心创伤,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其中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履行完毕。

2024年11月,男子杨某驾驶一辆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小轿车沿位于彭州市的某省道行驶,“嘭!”一声尖锐的碰撞声划破了平静,杨某因操作不当导致小轿车与对面左转弯的王某所驾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快看!哎呀,这女的还是个孕妇!”“肚子这么大,恐怕快生了哦?赶快送医院!”热心群众与杨某一起合力将王某送上救护车。王某此时怀孕37+4周,已是孕晚期,入院后她被诊断为“车祸伤后胎盘早剥、胎膜早破、右侧锁骨骨折、37+4周宫内孕单活胎头位先兆临产”,医生立即对其进行了剖宫产手术,王某产下宝宝在产科住院2天后,因锁骨骨折转入关节骨科治疗,共计住院11天,共计产生医疗费14799.71元。宝宝出生后因“窒息复苏后气促、呻吟10+分钟”,住院5天进行治疗。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与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25年3月28日,王某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十级。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便将杨某、杨某妻子以及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法庭辩论】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扣除比例等常规项目无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存在明显分歧。

原告王某认为该事故不仅造成自己被迫进行紧急剖腹产,经受了提前分娩的痛苦、新生儿住院的焦虑,还落下了身体伤残,家庭也因此陷入困境,因此被告应当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被告则均认为应该参照十级伤残案件的精神赔偿抚慰金标准,大幅调低或不予支持。

法院:结合特殊伤害,判决支持1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孕妇属于特殊群体,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不能仅参照伤残等级,还需结合“事故直接导致提前分娩、新生儿连带受损”等特殊情节,综合考量身体创伤与精神痛苦的关联性、家庭层面的衍生精神损害、侵权过错与事故后果的匹配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王晓明表示,相比于普通交通事故案件,本案王某的锁骨骨折属于直接身体伤害,但事故同时引发了孕妇王某提前剖宫产的生理风险与胎儿健康的心理恐惧,是普通伤残案件中不存在的额外精神压力。新生儿因事故相关症状住院,虽未直接主张权利,但作为母亲的王某需持续面对孩子的治疗过程,痛苦程度显著高于仅自身受伤的情况。综合侵权过错与事故后果远超一般情况的匹配度,本案审判中充分考虑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精神损失,突破了按普通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认定精神抚慰金。

承办法官提醒:

孕妇、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在驾驶、搭乘交通工具时应加强人身安全保护,驾驶员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需特别注意避让上述群体,减少事故发生风险,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