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江西景德镇致三人死亡车祸案今天宣判了,法院没有采纳交通肇事罪的意见,直接定性该案系等同于放火、爆炸、投毒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死缓。

被害人方对这个判决不满,希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家三口因为一场车祸,惨遭遇难,称“三条生命难道还抵不过一条命?”

被告人方或许也很意外,其家属之前向媒体表示,这是意外:一个交通事故,没逃没跑,如果定性交通肇事罪也就判7年,如今却被判处极刑。

被告人的认识,或许正是本案悲剧的源头。

事发路段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核心的区别是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过失”和“故意”的区别,是对结果发生所持的态度。过失犯不希望结果出现,但故意犯则是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出现。

本案中,被告人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14秒内加速至129公里/小时,在朋友劝阻的情况下仍然二次加速,这种行为的性质,已然超越了通常违反交通规则所伴随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因为,在人流密集的市区,如此高的速度,撞人事件几乎高度盖然性发生。这就体现出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他人死伤的严重后果,持有一种“明知可能发生,却予以放任”的漠然态度,这恰恰符合刑法中“间接故意”的认定标准。

因此,廖某宇的行为升级为可以判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理之中。

当然,鉴于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只是判处其死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恶”,到底体现在哪?在这个案件中,廖某宇并非手持凶器、面目狰狞、甚至罪大恶极的恶徒,他看起来就是个情绪容易上头的普通人,他的恶意,潜藏于对公共安全的极端冷漠之中。

公共安全,是社会中每一个不特定个体免于恐惧、能够安全生活的基石。传统犯罪的恶意通常指向特定的受害人。但在本案中,廖某宇在人流密集的闹市区飙车,将他人生命置于高度盖然性的危险之下,他的行为无差别地威胁到任何一个普通的行人、骑行者、其他司机,乃至像胡某这样无辜一家三口。它不仅是对整个公共领域安全秩序的破坏,也是对社会共同体最根本的背叛和挑衅。

总之,这个案件的判决逻辑告诉我们,这样一种更隐蔽、更平等、因而也更需要警惕的“现代之恶”,应该被看到。

犯罪行为可能只是一次将个人情绪凌驾于公共规则之上的极端选择,但这种“泄愤”等同于“行凶”。因为法律不看动机,无论是因为失恋、吵架还是工作不顺,把车辆当成宣泄情绪的工具,就是拿公众的生命在做赌注。

你可以为你的情绪找出口,但公共安全没有退路。“我的情绪高于一切”,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是对公共责任的彻底蔑视,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的判决提醒每一个驾驶员,时刻不要忘记对规则的敬畏和对生命的尊重,尤其不能让情绪,操控你手上的方向盘。

本期资深编辑  周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