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大连市中心区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试 行)
划定范围
本方案划定范围为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范围,与大连市中心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总面积约726.84平方公里。
术语定义
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3.交通线路。包括GB 3096中规定的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等交通干线;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城市支路和街弄里巷等非交通干线。
划定方法
1.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将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所在居住小区或工作场所,围成闭合区域,作为敏感区划定的最小区域,即划定单元。以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物所在居住小区(工作场所)实际用地边界为最小划定单元边界。
2.相邻划定单元间占地面积较小的非噪声敏感建筑物,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视同敏感建筑物进行管理。
3.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次干路及以上级别)、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作为边界。
4.单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
5.因行政区划边界隔开的相邻噪声敏感建筑物,原则上合并划定为同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定结果
大连市中心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总面积为92.13平方公里,共划定176个区域,其中,中山区26个、西岗区23个、沙河口区37个、甘井子区73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7个,占大连市中心区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726.84平方公里)的12.7%,占大连市中心区1、2、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410.37平方公里)的22.5%,具体见附件1。
管控措施
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在建施工工地,若新建建筑物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且与划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邻(交界非交通干线),参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要求管理;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非相邻范围新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于下次方案修订时统一考虑。
3.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处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拆除且新建建筑物非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如需退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范围,由新建建筑物产权方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商自然资源等部门,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该新建建筑物退出集中区域管理范围。
4.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执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其他
1.划定范围内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闻大连
编辑:辛垚
责编:王德坤 王思雨 审核:明绍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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