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永州队湘超夺冠,赞助商承诺赠车未兑现”的消息,引发关注。
早在2025年8月,一赞助商为激励队员,曾公开承诺表示,“永州队夺冠就给每位队员奖励一台车”。此后,其又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多次重申这一承诺。然而12月27日永州队夺冠后,该赞助商并未立即现身兑现承诺,其账号内容也于12月30日全部清空,引发争议。
最终结果有待进一步确认,但“这样的激励承诺,算数吗?”“如果承诺未兑现,球队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问题被网友们持续讨论。
对此,受访专家和律师表示,赞助商此种“承诺”,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单方允诺”,在没有送车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当然,从赠与合同的角度看,赠与人在此情形下虽然享有任意解除赠与合同的权利,但该行为本身有违诚信精神,有损企业和个人形象,不值得提倡和鼓励。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叶刚教授认为,对于这样的激励承诺,可以通过两种路径来考虑。一是认定该赞助商的行为构成“单方虚伪”的意思表示,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球队一方知道赞助商的行为构成单方虚伪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效力,无法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民事关系。二是将赞助商的行为解释为成立赠与合同的要约,球队主张其给车的行为构成承诺,此时可以成立赠与合同,但该赠与合同并非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撤销赠与,即赠与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在赠与人解除合同后,赠与合同效力归于消灭,赠与人也当然无须履行该赠与合同。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付昭华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承诺算数,但可依法撤销,一般无需担责。本事件中,赞助商的公开承诺,有明确的赠与对象、标的和生效条件,完全符合民法典中附生效条件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承诺在永州队夺冠时合同生效,赞助商应当赠与车辆。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赞助商在将车辆所有权转移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在该情况下就可以不再履约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即便承诺未兑现,球队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是,若其“夺冠赠车”承诺的核心目的是“借球队热度提升品牌曝光度、引流销售”,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本事件中,相关赞助商在赛前反复重申承诺,主观上具有一定借“湘超夺冠”的热度为旗下汽车品牌引流的商业推广目的,让包括潜在购车消费者在内的公众形成“企业有实力、讲诚信”的认知,进而可能影响消费决策;且球队夺冠后清空账号,客观上形成“承诺与实际行为不符”的反差,可能让消费者对其企业信誉及汽车品牌产生误解,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可能面临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此提醒相关企业,从长远发展角度看,企业还是当以诚信为重,积极履行承诺,不能把信誉当儿戏。
作者|刘丹视频|代博来源|法治日报编辑|王芳 李唯祎 罗琪
校对|王子韬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