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本期嘉宾:
陈 山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李 力 成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尚响军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
2025年12月,黑龙江佳木斯一名16岁女生在寒风中被同学逼迫脱衣,而7名霸凌者最终却因“未成年”未被执行行政拘留;2025年4月,湖北襄阳一位七旬老人在自家院子里种植罂粟,民警上门查获160余株后,对其作出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处罚……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后,这样的场景将成为历史。年龄,将不再是违法的“免罪金牌”。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到底能不能罚?怎么罚?高龄老人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会被处以拘留?本期法治会客厅邀请了3名嘉宾对此进行解读。
新法实施,年龄将不再是“免罪金牌”
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不应异化为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无论是青少年还是老年人,都应当在社会生活中遵守基本行为规范,这是法治社会公民责任的基本体现。
2023年,某地发生一起校园欺凌案:14岁的初中生周某半年内四次殴打同学,因“未达拘留年龄”,警方只能责令周某家长将其带回。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甚至发出了“法律到底保护谁”的质问。
对于这样的现象,成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李力表示,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未成年人、老年人规定拘留不执行,是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老年人,利用法律上不执行拘留的规定,屡次实施违法行为,而未受到应有的惩戒,造成公安机关不断“抓了放”“放了抓”,有的违法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
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尚响军表示,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责任年龄界限的进一步合理化调整。它不仅回应了社会对“年龄不应成为违法挡箭牌”的普遍期待,也在执法裁量中设置了清晰且严格的适用条件,体现了“过罚相当”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法治原则。此次修订更深层的意义,在于推动社会形成“责任伴随年龄增长而深化,而非因年龄特殊而消失”的普遍认知。
“此前,未成年人蓄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个别老年人倚仗年龄特权违法却免于惩戒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新法修正取消14-16周岁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年人行政拘留的‘豁免条款’,是对这一社会痛点的精准回应。”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陈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三大变化,传递社会治理新信号
记者注意到,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一老一小”违法后果的规定有三大明显变化。
一是对未成年人处罚边界有了变化。旧法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予处罚,14至18岁从轻;新法规定,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可执行行政拘留,但强调“情节恶劣”。针对不“以年龄换免责”的变化,尚响军表示,新法最具突破性的,就是在原有年龄豁免框架内,设立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这一实质排除条款。这个排除条款并非简单降低拘留年龄门槛,而是将执法重心从“年龄身份”转向“行为性质”。
二是关于老年人违法成本有了变化。旧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新法修改为可拘留,但需评估身体与情节。尚响军表示,这一变化将平衡“特殊保护”与“普遍责任”,能有效防止“高龄特权”被滥用。
三是关于执法裁量权的变化。旧法“机械”地仅用年龄红线这一标准划定是否执行行政拘留,新法则引入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以及“行为人在1年以内2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进行综合判断。这一变化赋予了警方更灵活执法空间,但也需防止权力滥用。对此,李力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主要为两类:一类是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次数限制,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特别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也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另一类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原则上先给予一次教育改正的机会,如果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限制。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主体,警方是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呢?对此,李力表示,“情节严重”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手段、侵害对象等情节反映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主观恶性强、不知悔改等;或者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等。“影响恶劣”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各方面反应强烈等。“1年以内2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是指实施了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里的‘2次以上’应包括本数,即在一年以内第二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就符合规定的情形。”李力说。
陈山表示,新法并未放弃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人文关怀,明确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作为适用拘留的前置条件。这一修订充分彰显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法律智慧,对未成年人而言,拘留重在警示矫正,引导其树立正确行为边界;对老年人则兼顾身心状况差异,既要厘清违法责任,也要防范“倚老卖老”的不良风气。
分类施策,对“一老一小”违法形成有效约束
对“一老一小”的拘留决定,是否应纳入法制审核与检察监督程序?是否应建立未成年人违法分级干预制度,初次违法以训诫、家庭教育令为主,屡教不改者再考虑拘留?是否需要引入老年人身体与认知评估机制,对高龄违法者,由医疗机构出具是否适宜拘留的意见?
针对第一个问题,尚响军表示,从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确有必要纳入更为严格的审查与监督程序。比如公安机关内部法制部门应对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标准)以及是否满足拘留执行条件进行重点审核。这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这一弹性条款的任意解释,确保拘留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同时,考虑到此类群体的人身自由限制涉及重大利益与社会观感,可以探索建立相应的检察监督衔接机制。对于一般的行政拘留,可以复议,申请暂缓执行,提起行政诉讼,该救济方式同样适合该特殊人群的行政拘留,在此基础上可以加强法制的审核,引入检察监督机制。
针对第二个问题,尚响军认为,修订后的条文实际上已经构建了一个初步的分级处理框架,在实践中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指引,并建立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记录分级管理及干预档案。联动家庭、学校、社区及专业社工力量,对初次及轻微违法者进行系统性的教育、辅导与行为矫正。对于达到拘留适用条件的,也应遵循“最后手段”原则,并配套专门的教育矫治程序。
对于第三个问题,尚响军则完全同意引入专业评估机制,“这是人权保障与执法理性的双重需要。”对高龄违法者决定是否执行拘留,身体健康状况与认知能力必须是核心考量因素。正如刑事司法中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予收押(即使羁押了也要变更强制措施)一样,行政拘留的执行同样需遵循比例原则和人性化执行的要求。对于年满70周岁以上的违法者,在拟作出拘留决定前,应由指定的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与认知状态评估。该评估意见应作为公安机关决定是否作出拘留处罚、是否批准暂缓执行或是否建议其他替代性处理方式(如罚款、社区服务等)的关键证据材料。对于经评估确不适宜拘留者,应依法不予执行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记者手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法修订后,虽然年龄不再是“免罪金牌”,但法律也不应成为“冰冷的标尺”。2026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如何在“惩罚”与“保护”之间找到平衡,考验着执法者的智慧,也关乎每个家庭的安宁。当年龄不再天然豁免,我们期待的,是“看得见的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1年以内2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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