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李菲菲 刘珩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2025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2026年草原防火命令。

命令明确,2026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草原高火险期。

根据命令,草原防火区、草原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草原高火险期内发布草原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命令还就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野外火源管控作出相关规定。

全文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6年草原防火命令

川府规〔2025〕5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6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草原防火区。草原防火区、草原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草原高火险期内发布草原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草原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草原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燃物,加强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牧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公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草原火险预警后,要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责任,实行市(州)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草员包草场,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各级公安、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草原火灾,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