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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吉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如下: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按照《关于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吉人社联〔2021〕97号)要求,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2007元/月;吉林市区、白山市区(含浑江区和江源区)、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18元/月;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83元/月。
此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4日
原文标题: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责编:陈芳馨
编审:段懿函
监审: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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