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期,蒲江法院通过“锁定症结、穿透式调解”的工作方法,成功化解一起涉及承包人、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及多名班组工人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连环债”。

2025年9月,原告某劳务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诉至蒲江法院,要求某路桥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及违约金共8万余元。某路桥公司认可合同关系,但也大倒苦水。

事出有因——因工程未竣工结算、业主单位拖欠等缘由无法支付相关费用。

人在幕后——案涉工程实际由姚某运作:他借用某劳务公司(承包方)资质承接工程,又以某建筑机具经营部(租赁方)名义与路桥公司(发包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同时与班组组长刘某、周某(工人团队)签订《劳务班组合同》,由二人组织工人施工。

账没算清——目前各方存在多笔未结清款项:某路桥公司实际尚欠某劳务公司6.9万元、欠某建筑机具经营部5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均需由姚某负责结算和处置(因姚某借用资质、实际运作工程)。此外,姚某与刘某、周某班组之间也存在未结清款项。

为打破僵局,法官从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切入,分别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谈话,详细了解工程承接流程、施工组织方式、款项支付记录、人员考勤情况等细节。

法官最终锁定核心症结:姚某是案涉工程劳务合同、建筑机具班组的实际负责人,所有施工安排、材料采购、款项对接均由其主导,但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均是以合同约定的公司名义实施,导致各方结算无统一依据。

随后,法官通知姚某、某建筑机具经营部、班组组长刘某、周某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调解,一并完成工程价款、租赁费用、工人工资的结算和支付。

至此,案件事实脉络清晰呈现: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姚某仅与刘某、周某完成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其余各方均未正式结算。

经各方对账结算确认:1、某路桥公司尚欠某劳务公司6.9万元;2、某路桥公司尚欠某建筑机具经营部5万元(该经营部需支付周某班组2万元、刘某班组3万元);3、姚某另欠周某班组、刘某班组各1万余元。

考虑到案件涉及多个主体及多层法律关系,法官采用“一揽子解纷”思路,将所有与案涉工程相关的当事人均纳入调解范围,通过一次调解解决所有关联纠纷。

法官逐一与各方沟通组织对账结算后制定了以工程款结算为核心以工人工资优先为原则的调解方案

经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路桥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劳务费6万元;直接支付周某2万元、刘某3万元(优先保障工人工资);姚某分别支付周某、刘某各1万元;某劳务公司、周某、刘某自愿放弃剩余诉求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