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发布。
从1950年开始,新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试点。1952年8月,中央政府颁布新中国第一部民族问题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展开。1954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随后,国务院又根据《实施纲要》和宪法精神,于1955年12月2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同日,《人民日报》刊出由周恩来总理亲自撰写的相关文章。文中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地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建立相当于县或县以上的民族自治区的同时,也建立了106 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和许多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这对加强民族团结、发动少数民族人民参加人民民主政治活动、提高少数民族自己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信心和积极性以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工作,起了良好的作用。文章对《指示》的内容作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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