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不能换台”,

竟成老人跳楼的导火索?

养老院拒绝切换奥运频道,

79岁老人归家后坠亡,

家属怒索11万赔偿

并要求公开道歉。

“言语伤人”“隐瞒病情”……

家属院方互相“爆料”,

老人跳楼自杀背后另有隐情。

这场横跨一审、二审的纠纷

到底谁在说谎?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案件回顾

2023年12月,袁某(79年生)及其妻子罗某某与四川大邑某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袁某入住该养老院,累计交纳服务费42688元。入住时,罗某某签署《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文件,明确袁某仅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无抑郁症状及自杀倾向。

2024年8月8日傍晚,养老院组织老人们用餐并观看电视,罗某某称袁某要求看奥运频道遭到工作人员拒绝,袁某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当晚便提出要退住,经劝说后等待道歉但未果。

2024年8月11日上午,袁某自行离开养老院前往儿子家中,袁某持续敲门,其子拒绝开门。9点半派出所接到袁某报警,称与儿子发生纠纷儿子不让他进门,警方协调无果后,袁某从小区高楼坠亡。

事后,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情况说明》,称袁某自杀系养老院工作人员言语不当所致;但此前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曾陈述,袁某患有抑郁症,长期有轻生念头,自杀与家庭矛盾相关。家属随后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1839元,并书面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

驳回全部诉求,养老院无责

一审:无证据证明养老院构成侵权

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养老院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1. 养老院已按合同约定提供养老服务,餐厅电视需兼顾30余名老人需求,工作人员拒绝换台并给出回放建议,无侮辱、谩骂等侵权行为,言语未超出一般容忍范围;

2. 罗某某入住时未如实披露袁某可能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养老院无法采取特别护理措施;

3.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显示,袁某长期有抑郁倾向及轻生念头,此次自杀与家庭纠纷直接相关,与养老院服务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袁某真正的死因是因家产分割问题,与其子断绝了关系,袁某要求回家,儿子拒绝开门导致。袁某孙女也提供证词,爷爷跳楼前与父亲通话中,听到父亲说不能原谅爷爷把房子给了二爷爷的孩子。审讯笔录足以证明袁某和罗某入住养老院,是由于被袁某儿子赶出家门所致,一审中袁某儿子曾提供了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但没有作为证据提交。袁某入住养老院后其儿子没有看望过父亲一次。

一审判决:驳回袁某、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家属反言无有效证据

袁某、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养老院工作人员存在"不可能换频道""不关心国家大事"等不当言论,且监控视频被篡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袁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养老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未构成侮辱、侵权,不足以导致其自杀的严重后果;

2.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罗某某、袁某儿子、孙女均签字确认)已明确袁某有抑郁史及轻生倾向,家属在诉讼中反言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

3. 无必要对监控视频进行音频鉴定,一审法院采信公安机关笔录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

@养老机构

本案中,某某公司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已经快速进入老龄化,老年康养事业应运而生,养老机构在营运过程中既要考虑不断提升服务人员的素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更要考虑到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可能存在心理健康的老年人心理特征,把工作做得更细致更人性化更贴心,最大程度防范因心理失衡引发不必要纠纷。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场因"换台"引发的纠纷

最终以悲剧收场

养老机构的服务需要更细致更人性化

兼顾每位老人的合理需求

而家属也应如实告知老人健康状况

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同时

家庭成员间的情感关怀与矛盾化解

对老年人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END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于芊芊 肖婕妤

审校:李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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