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F26房址的一面破损泥墙上,一块墨书题记格外醒目,它就是《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下称《四时月令诏条》)。悬泉置遗址位于甘肃省敦煌市莫高镇悬泉置村东南1.5公里处的戈壁滩上,“置”是汉代的官方驿置,设立于汉武帝时期,是古代丝绸之路上的重要站点,承担邮驿传递、官使接待与物资转运职能,负责传递长安与西域间的官方文书,接待中西往来的商贾使臣。1990年至1992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该遗址进行全面清理发掘时,发现了这块向下倒塌、支离破碎的泥墙题记,经文物保护专家拼合修复后得以还原。
《四时月令诏条》泥墙墨书,悬泉置遗址F26房址出土,现藏于甘肃简牍博物馆。
《四时月令诏条》全文101行,约1600字,字体为隶书,行与行之间以朱色(赭色)界栏分隔,四周画有较宽的墨线界栏,修复后通长222厘米、宽48厘米,1992年被国家文物局专家组定为国宝级文物,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最完整的时令生态保护专项法律文书。
《四时月令诏条》是在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五月甲子朔丁丑(5月14日)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的名义颁布的,内容涵盖保护林木、动物、水、土等各方面,要求人们遵循自然时序,并依据时令指导人们的生产生活。《四时月令诏条》由三部分组成:题记开头说明朝廷下达诏令的缘由“太皇太后诏曰: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表明颁布此诏的目的在于让人们的生产生活遵循自然时序。随后将一年四季十二月的宜忌逐条列出,上半部分写着“法条”,下半部分对“法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壁书左下角外侧用醒目的大字写着:“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这样,途经驿站的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看到这部“环保法”,壁书广而告之和警示的作用由此凸显。
《四时月令诏条》的颁布实施和执行力度都很大,其保护生态环境的实际成效毋庸置疑。首先,它将农时耕作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其次,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诏令”部分的法律条文并不是“月令”的全文,而是摘录了“月令”中与人民生产劳动有关的内容。同时,“诏令”部分除了规定的50条,还增加了更加直观详细的解释性内容,并以“谓”的形式呈现,使得许多条目具备十分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孟春规定了“毋杀胎”诏令,解释:“谓禽兽六畜怀妊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不仅规定了禁止杀害怀胎的动物,而且详细规定了禁止杀害怀胎动物的时间,即“从正月到十二月都不可杀害”。再次,它并不是专门制定给敦煌地区的,而是敦煌地区接收后,书写在泥墙上,便于人们阅读知悉,显示出壁书的公示性质。
《四时月令诏条》体现了“以时禁发”“用养结合”的生态保护理念,即在遵循自然时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种思想在2000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四时月令诏条》又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法律文书,它确立了以“四时”为基础的自然时序体系,把人们的各种活动限定在自然时序之中,体现了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也为当下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文字整理:王渊
编辑:王渊 张倩 刘畅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