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12月26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加大职工婚假规定执行力度,强调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批准职工婚假。

11月28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20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日。(>>>点此回顾<<<)

然而,条例规定的婚假,在落地执行中,却并不顺利。近日,不少网友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请20天婚假很难请到。被拒绝的理由是单位表示只遵循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或没有接到相关执行通知。

四川地方条例规定的婚假是否应该完全执行?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专任教师乐岚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解析: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确立于1980年,其性质属于“最低标准”,已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实际需要。根据立法法第101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地方性的特别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优先适用效力。因此,自2025年11月28日起,四川省内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执行20天婚假(甚至25天)的规定。这是一项强制性法定福利。

针对婚假落地执行遇到的问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通知中要求各市(州)人社部门加大婚假执行力度,将落实婚假规定作为保障职工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婚育政策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抓到位。

我省要求,严格执行四川省有关婚假的规定,落实婚假标准,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享有规定的婚假天数。职工依法享受的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拖欠职工婚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在请假流程方面,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婚假申请与审批制度。职工提出婚假申请、提供必要的结婚证明等材料后,用人单位应予以保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批准。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灵活方式,方便职工安排婚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落实婚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婚假制度、不支付婚假期间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渠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涉及婚假权益的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部分内容综合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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