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泸州观察 郭慧琳

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正依托“泸法麒麟·一江法庭”(以下简称“一江法庭”)协作机制,与合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赤水市人民法院、赤水市文化旅游局共同签署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构建“司法保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保护体系,并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协同保护联络点”,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和普法工作。

巡回审判现场。合江县人民法院供图

这是“一江法庭”协作机制的缩影。此前,合江、江津、赤水三地法院就已经有了密切的往来,巡回审判已成常态。

共谋长江生态司法保护 巡回法庭在江畔

今年2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步入正式实施的第四年之际,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某某、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等参与旁听。

事情要从2022年6月说起,王某某、陈某甲在合江县神臂城镇长江河道内找到了“商机”,通过使用三重及以上刺网,长期、多次在该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将捕捞起来的水产品,定向出售给陈某乙、朱某某、周某某等。

其中,三位买家在明知水产品是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某、陈某甲的合作,将收购的“河鱼”二次销售,从中获利。

这样的交易往来,一直持续到2024年6月。两年来,陈某乙、朱某某、周某某在二次销售中,最高获利达7万余元。

落网后,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陈某甲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乙、朱某某、周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人所犯下的过错,无所遁形。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均表示悔过。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乙、朱某某、周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合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益平介绍,该案中王某某、陈某甲所使用的三重及以上刺网,其结构采用“大、小、大”三层网片设计,通过缠绕功能实现高效捕捞,对幼鱼和兼捕物种会造成较大损害。

合江县地处川、渝、黔三省交界处,将巡回法庭设在该县的滨江生态广场,公开审理非法捕捞及收购非法渔获物案。站在滨江生态广场围栏往下看,便是长江。合江县人民法院以此次公开庭审为契机,向群众传递生态法治理念,强化保护意识。江津区人民法院、赤水市人民法院等参与旁听,为长江生态司法保护提供跨三省实践范例。

一庭管三岸事 探索形成“三位一体”环境资源审判模式

“一江法庭”如何管三岸事?2023年,合江县、江津、赤水三地法院共商,创新推出“一江法庭”协作机制,探索形成“审判专业化建设+多元化综合治理+跨区域联动协作”的“三位一体”环境资源审判模式。

“一江法庭”协作机制的建立“有据可依”,三地法院对长江、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环境资源保护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剖析,发现了共性问题——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滥伐盗伐林木案频发。在协作机制中,三地法院明确了从案件审执、大要案研讨、经验分享、学习交流等10个方面,开展良性互动。

川渝黔在“一江法庭”协作机制的推动下产生了“化学反应”,成员法院可借助“一江法庭”平台,互相推送长江、赤水河流城环资审判信息和典型案例,涉环境资源的重大、疑难、复杂、典型案件,三地法院法环资审判团队适时开展专题讨论会。

此外,针对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难”“找人难”的问题,如今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帮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自“一江法庭”协作机制建立以来,合江、江津、赤水三地法院以“沉浸式”庭审观摩+“零距离”互动普法开展巡回审判活动6次,开展跨区域增殖放流、普法宣传等系列活动12次,促使三地有生态修复义务的被告人增殖放流10万余尾鱼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