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赏太多
生活陷入极度困难
要求主播返还一部分遭到拒绝?
据媒体报道,12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判决,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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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打赏男主播42万元
2024年4月初,史某与田某甲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认识。史某在刷了几个小礼物后,田某甲在后台主动私信史某。
2024年6月,田某甲在直播间称其对女友百般关心和爱护,却遭女友无情背叛,以此博取史某同情刷礼物。
同时,田某甲在微信中以“姐”、送礼品等方式建立感情进行营销,诱使史某使用信用卡与网贷帮助其打PK、比赛冲前三等。自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9月21日,史某通过平台充值,给田某甲送礼4268670快币,折合人民币426867元。
因打赏生活陷入极度困境后,史某要求田某甲返还一部分,遭到田某甲拒绝。
史某认为,田某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博取“正能量人设与同情”,诱使其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进行打赏,违背诚信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田某甲通过私下一对一的情感诱导史某刷礼物,事后面对史某陷入极度困境后的求助不予理睬,也属于欺诈行为和可撤销赠与的行为。
据此,史某主张撤销送礼,被告应予全部返还。因田某乙系被告田某甲使用账号的注册者及账号收益的结算主体,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史某请求法院判令田某甲、田某乙二人共同返还426867元及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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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称不存在欺诈和诱导行为
对此,田某甲、田某乙称,史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
二人称,史某要求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人对史某不存在欺诈和诱导行为。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充值打赏属于合法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也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对价支付。
二被告还称,史某可以自主进行选择是否观看直播以及是否对主播进行打赏,史某应对自己的网络消费行为清晰认知、合理判断、理性消费,本案中史某的网络打赏是史某基于自身文化消费需求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田某甲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欺诈和引诱行为,史某应对其自身打赏行为自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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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返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田某甲系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主播,通过在直播间内向公众进行网络直播表演,从用户处获得打赏的虚拟礼物,根据平台协议取得分成收益。史某系平台注册用户,其可自由选择观看平台主播提供的网络表演服务,并可根据自己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使用其充值的“快币”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进行打赏。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原告充值打赏的行为不具有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故原、被告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从款项的支付情况看,本案款项均为史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至被告的直播间,史某在直播间的充值打赏行为系其娱乐消费行为。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别能力和认知水平,为满足自身需求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消费,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史某应当清楚其直播打赏的法律后果,对于打赏的目的是明知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直播打赏的行为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史某请求田某甲返还打赏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史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击
近年来,因网络打赏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
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认为自己遭受主播“欺骗”“卖惨”“诱导”,能否请求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今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有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认为被主播“欺骗”“卖惨”“诱导”,直播平台监管不力,起诉直播平台要求返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成年人在平台上充值,是双方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的每一次点击确认,都是对自己消费意愿的确认。成年人有义务为自己的消费决定负责,不可任意反悔。
(来源:法治网、中国青年报、红星新闻、北京日报客户端)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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