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围绕落实修改后农药管理规章的新规定,就农药登记、生产经营、登记试验、标签标注等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要求。

农业农村部网站截图。

在农药登记环节,监管首先盯紧了“责任人”。《通知》明确,依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管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农药登记申请单位都必须指定本单位的信息员,专人对接登记事项,避免“只挂名、不负责”的情况出现。同时,换发农药登记证的范围被严格限定,仅限于登记证持有人更名和企业合并、分立,防止借机“变相变更”。

农药登记资料授权同样被收紧。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登记资料授权仅限于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实施,其他情形不再适用。

在生产环节,委托加工成为监管重点。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有关规定,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委托加工、分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提供技术资料,且产品标签上不得标注受托方商标。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日常检查,严厉打击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登记证,以及违规标注受托方商标等不法行为。

针对网络销售农药,《通知》明确互联网经营农药需向发证机关备案,展示经营者和产品相关信息。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向发证机关备案。相关信息将统一汇总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推动线上销售纳入常态化监管。

此外,《通知》明确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违规的具体情形,严厉打击试验造假;明确农药产品标签所用商标填报的具体要求,方便农药使用者和基层监管部门查询。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通知并非简单“加条款”,而是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压实企业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有助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筑牢基础。

何璇/文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