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达州观察 徐洋
12月24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三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件,覆盖机动车检测造假、废水超标排放、建设项目环评违规等领域。
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 公司被重罚
2024年11月25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对达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经调取该公司工位视频系统,发现有两辆机动车在尾气检测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该公司在有明显可见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14.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外排废水重金属及COD超标 企业领高额罚单
2024年11月2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央督交办信访件后,对大竹某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铝酸脱、除油、中和、钝化二、三次清洗废水按环评要求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对该公司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显示总铜及化学需氧量超标。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项目重大变动未重报环评 但因积极整改获免罚
根据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2025年6月17日,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渠县某公司输变电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输变电工程站址发生变化,新增的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但未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提交材料的审慎核查、综合研判,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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