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出自2025年12月24日《精神文明报》3版

编者按

近日,云南临沧一村庄贴出的《村规民约人人平等》的告示被网友吐槽“太奇葩”,上面写有“外省结婚交1500元”“从结婚到生小孩不足月,罚款3000元”“夫妻吵架干部来处理罚500元/人”“未婚住在一起500元/年”等内容。12月16日,村庄所属的孟定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这张告示内容确实“很奇怪”,是村小组(村民)自行拟定的,没向镇政府报备审批,目前已经撤下。

处理奇葩村规民约不能止于撤下。近年来,此类事件偶有所闻。奇葩村规民约“奇葩”在何处?一些村规民约何以沦为“法盲之约”?如何保障村规民约真正成为饱含乡土人情、恪守法治精神的文明契约?

就事论事

奇葩村规民约偏离法治轨道

◎ 史洪举

云南临沧这一村庄的村规民约,尽管已被紧急撤下,仍将偏远村庄的治理现状推到舆论的聚光灯下。该村规民约的内容确实奇葩,一点都不像经过仔细讨论和慎重把关而发布的,之所以引发众怒,核心在于内容严重越界,将村民自治异化为“权力任性”。

笔者想说的是,要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需要通过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方式来进行。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应有之义。

村民自治不是“村干部自治”,更不是法外之地。这种随意处罚他人的“法盲”村规民约,远远超出村民自治的范畴,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众所周知,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拥有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主决定婚姻意愿的自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来说,只要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打算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别说是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哪怕是父母,都无权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如今,一个没有立法权和执法权的村民小组,却推出含有“外省结婚交1500元”等内容的村规民约,这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此外,“从结婚到生小孩不足月,罚款3000元”“夫妻吵架干部来处理罚500元/人”“未婚住在一起500元/年”等规定,更是无稽之谈。比如“未婚先孕罚款3000元”,未婚先孕行为虽然未必妥当,但远未上升到违法的严重程度,纵观相关法律,也没有对未婚先孕进行处罚的规定,且为了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即便是婚外生育等情形,也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户籍登记,依法提供社保等保障。而“未婚住在一起”同样只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的行为,但不属于违法行为。

临沧这一村庄的村规民约充满罚款条款,折射出“以罚代管”思维,即通过罚款替代常规的疏导和管理措施,凸显出懒政思维,将罚款当作目的,却置产生相关问题的根源于不顾。这肯定难以有效遏制相关现象的发生或增多,且会滋生腐败现象,损害基层组织的公信力和形象。

原因剖析

部分村规民约缘何“跑偏”变形

◎ 李英锋

本应凝聚村民共识、促进乡村善治的村规民约,为何偏离法治轨道,沦为侵犯村民权益的“奇葩之约”?这个问题值得深入剖析。

有的村干部并非完全不懂法,而是习惯于“土政策当家”,认为既然村民自治制度赋予了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力,便可以“我的地盘我做主”。他们往往倾向于采用最直接、最便于自己管理的手段,甚至将罚款等经济制裁作为“万能钥匙”,试图以此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约束村民行为。于是,原本旨在维护公序良俗的村规民约,异化成方便干部管理甚至可能夹带私心的“奇葩之约”,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农村普法教育不足与部分村干部法治意识缺失,是孕育“法盲之约”的现实土壤。部分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的理解停留于表面,甚至存在严重误区,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知。他们制定村规民约时常常是“拍脑袋决策”,凭感觉、凭经验、凭当地某些不成文的旧习,而非以法律为准绳。普法工作若不能深入基层,不能使法治精神融入乡村治理的“毛细血管”,那么村干部在“民主议定”村规民约时,就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标尺,容易滑向不合法、不合理、不人性化的深渊。

民主议定程序的缺失,则为“法盲之约”的出炉提供了关键“助攻”。在有的地方,制定村规民约并未召开真正意义上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的村民会议,可能只是少数村干部或村民代表碰个头就草拟而成;有的即使开了会,村民参与不充分、讨论不深入,对于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缺乏认真的审议和质疑。程序上的“偷工减料”,使得村规民约失去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民主监督,极易被少数人的意志所主导,偏离法治与公正。而一些村庄并未向乡镇政府备案村规民约,有的乡镇政府也未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或发现问题也未责令改正,难以起到监督把关作用。

此外,还有一些复杂因素交织于其中。比如,面对人口流动加剧、婚姻观念变化等,一些村干部感觉传统管理方式力不从心,又未能找到合法有效的治理新路,情急之下便倾向于采取简单粗暴的“罚款思维”来应对,试图一罚了之、以罚代管。部分村庄的传统习惯影响深厚,某些村规民约条款的出炉,可能是为了维护本地特定观念或利益,而忽视了对外来者或少数村民权益的平等保护,导致村规民约内容带有歧视性或侵犯性。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助推了村规民约的变形。

治理探讨

让村规民约既合法又接地气

◎ 范德洲

村规民约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而制定的引导村民行为的重要规范,要合法又接地气。治理奇葩村规民约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加强村干部法律培训。在“规约”村民行为前,各地首先要“规约”村规民约的制定者。乡镇政府应定期组织村干部参加法律培训,培训内容要接地气、讲究实用,重点讲解关于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基层自治的相关法律规定,让村干部明白村规民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村民自治不是“无限自治”。可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下沉乡村,现场解答村干部在制定村规民约中的困惑,避免闹出笑话。

规范村规民约制定流程。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过程必须坚持程序正义。村“两委”要深入田间地头,广泛收集村民合理诉求,再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或组织村民代表讨论,汲取村民智慧,确保不同群体的声音都能被听见,尤其要保障妇女、外来婚嫁人员等群体的话语权。唯有把握“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的前提,才能杜绝村规民约沦为“少数人的自以为是”,体现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

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一些荒唐的村规民约最终公开发布,引发负面舆情,与没有受到任何审查密切相关。在撤销之后,还得堵上审查漏洞。乡镇政府必须完善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专门的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小组,由司法所、民政、综合治理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切实落实“凡立必备、凡备必审”制度,也就是村规民约必须报乡镇政府备案‌,备案后必须逐条审核,及时纠正违法条款,确保村规民约不偏离法治轨道。对于已经实施的村规民约,还有必要建立“回头看”机制,一旦发现执行中出现了问题,立即责令整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加强文化引导,让村规民约既有约束力又有温度。出台村规民约的最终目的,是引导村民摒弃陋习、向上向善。这需要约束,也需要引导。在引导上,一方面,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良家风、淳朴民风融入村规民约中,比如针对婚嫁问题,可倡导“文明婚嫁、反对高价彩礼”,而不是设置罚款条款。另一方面,村干部在推动村民自治过程中,要为村民培养、树立“好”与“贤”的标杆,村规民约制定者更要以身作则、以身示范,村规民约是“言传”,树立标杆与村干部以身作则是“身教”,二者不可或缺,相得益彰。可发挥村里老党员、老干部、乡贤及文艺人才的作用,采取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用身边人、身边事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让乡土规范真正成为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黏合剂。

云南临沧某村的奇葩村规民约给各地敲响警钟。唯有通过加强法律培训、规范制定流程、完善审查机制、强化文化引导,才能让村规民约摆脱“奇葩化”倾向,真正成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让乡村既有秩序又有温度,让村民在法治与德治的滋养下安居乐业。

朱慧卿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