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
为切实维护岁末年初
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严厉打击
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济南公安机关近期
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
案件一:废弃仓库有猫腻,非法储存无处藏
11月28日,商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霍某在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商河县某驾校废弃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4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涉案物品被依法收缴。
案件二:村庄自建房囤货牟利,非法烟花酿祸患
12月3日,长清公安分局民警和区应急管理局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籍某在万德街道办事处的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79箱。经查,籍某从外地低价购入烟花爆竹后,存储于自建房内准备售卖。该自建房无任何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籍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六日,涉案物品已依法收缴。
狠狠强调!!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
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次郑重呼吁
01、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02、不通过网络平台、寄递物流等渠道交易烟花爆竹。
03、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非法储存、运输)、0531-51708400(非法生产、经营--工作日时间)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将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济南公安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持续加大巡查打击力度
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让我们选择
安全、环保、文明的方式庆祝节日
共同守护平安济南、美丽泉城
来源:济南公安
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鹿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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