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县域内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马来西亚咖啡”无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及任何中文标识的情况下,从马某某、丁某某处购买“马来西亚29咖啡”,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并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数量达225盒23包,销售金额达31698元。
经检验,韩某某销售的“马来西亚咖啡”中检出“他达拉非”成分,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韩某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已达构罪标准。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某某明知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该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合考量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获利及采取补救措施、财产状况等情形,为遏制类似行为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酌定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金,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2000元;违法所得14650.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1698元,且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韩某某对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来源|法治日报编辑|宋胜男 季天 刘旭雨
校对|王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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