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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这项标准针对外卖行业长期存在的“幽灵外卖”、非理性竞争与配送员权益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将平台主体责任在商户管理、收费促销、用工管理和争议处理等方面“具体化”,比如,提出严把“准入关”,严格审查商户资质,以提示、补贴等形式保障配送员权益等,为平台责任划定了更为清晰的技术边界与法律底线。
基于法学视角,这一标准不仅是对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等既有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更是对数字时代平台责任理论的实践探索,为平台治理提供了可操作、可评估的标准化方案。
文|谢军
责任编辑|肖莎
视觉编辑 | 王雪
法眼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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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对法律中的原则性条款
进行细化和补充
一直以来,外卖平台治理都是数字法治的重要课题。在传统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责任。而这种原则性规定在复杂多变的外卖业务场景中却面临着适用难困境。比如,平台企业对商户资质的审查标准如何确立?在算法调度下如何保障配送员权益?在平台促销活动中如何界定价格欺诈?
针对这些问题,《基本要求》并不直接创设强制性义务,而是以软性方式弥补了法律原则与具体实践之间的间隙。
比如,《基本要求》将电子商务法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转化为平台每月对商户信息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将食品安全法里“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细化为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等具体内容。因此,《基本要求》是连接抽象法律原则与复杂平台实践的“转换器”。
它对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对原则的平台责任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法律框架转化为了可操作、可评估、可验证的具体技术规则。
《基本要求》中有大量具体、可操作的要求,如,对商户入驻信息进行“人工或者技术手段”审核、每月对商户信息进行不低于5%的动态抽查、明确区分并承担“平台价格促销”成本、合理设定配送时长、电动自行车平均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等要求,都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检查清单和执法依据。
诸如此类规定,使得监管是可以“穿透”平台复杂运营过程的精准督导。平台为避免在合规评价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为了避免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风险,必须主动将标准内化为自身的运营规则。
长期以来,“幽灵外卖”问题之所以难以根除,关键是平台企业对商户审查尽职不够。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未确立平台对用户的审查方式与标准,只是原则性要求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为此,《基本要求》明确提出构建双重核验机制,即由平台对商户信息与营商环境同步审核,并要求符合条件的商户标注“堂食”字样。除此之外,《基本要求》还以“互联网+明厨亮灶”为抓手,鼓励商户以视频直播方式公开参议制作过程;倡导平台利用AI技术赋能食品安全监管,推动平台审查从形式向实质转换。
诸如此类规定,使得平台企业不是单纯的被监管对象,更是平台治理的积极参与者,担负着与其技术能力相适配的职责。
PART/2
平衡各方利益提升规则的
可接受性
据了解,《基本要求》是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征集商户、配送员与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意见而制定的,这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关切,提升了规则的可接受性与执行的可能性。
一方面,《基本要求》通过细化食品安全、公平竞争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划定了平台经营的基本底线;另一方面,通过倡导“互联网+明厨亮灶”、优化算法和多元保障等更高水平的管理实践,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向上指引。
《基本要求》构筑起“多元价值平衡化”的框架,不仅深入算法、数据等技术内核提出要求(如优化调度算法),更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等宏大目标分解为“上传连续拍摄无剪辑视频”“显著区分平台与商户促销”等具体动作。
它没有简单偏废任何一方,而是通过精巧的规则设计寻求系统性平衡。
比如,在规范促销时,既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也保障商户自主定价权,还禁止平台转嫁成本;在保障配送效率时,既考虑消费者体验,也为配送员设定合理的时速与休息权,体现了对人身安全价值的优先尊重。市场监管部门可将《基本要求》的核心要求纳入平台合规评价体系,形成“标准实施、合规评价、行政指导”的闭环管理。
《基本要求》还通过高度具体化的条款,赋能平台生态中的多元参与者。对于商户,《基本要求》明确了收费项目仅为技术服务、配送服务和推广服务三类,并要求平台提供清晰结算明细,这赋予了商户主张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武器”。对于配送员,《基本要求》关于优化算法、订单“补时”、禁止以扣款作为主要处罚方式、保障休息权等细致规定,使其在面对不公算法或不合理处罚时有了明确的协商和申诉依据。对于消费者,“互联网+明厨亮灶”“堂食”标签、投诉分级响应机制等要求,有利于提升其参与监督的能力和意愿。
同时,《基本要求》提出平台要建立投诉申诉处置机制,明确响应时限(如商户申诉4日内完成复核),确保程序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配送员与平台的纠纷,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能够将大量纠纷化解在平台内部,避免矛盾升级,符合“源头治理”的现代法治理念,实际上也是将外部潜在的司法压力内化为平台必须遵守的纠纷处理程序,实现了矛盾的制度化疏解。
PART/3
提高《基本要求》实施效果的
两个建议
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基本要求》的实施效果取决于很多方面。为了提高《基本要求》的实施效果,笔者有两点建议:
一是,要妥善衔接《基本要求》与法律。从更广阔视野看,外卖平台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在法律法规难以迅速适应技术发展的领域,通过标准化手段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规范,这种“标准先行、法律跟进”的路径,可能成为数字时代立法的新模式。
二是,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在符合各项条件的情况下,将《基本要求》作为判断平台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参考依据,使标准化要求通过司法裁判获得事实上的约束力。尽管《基本要求》是推荐性标准,但其作为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反映行业最佳实践和最低管理要求的文件,很可能在未来的司法案件中被法官作为判断平台是否尽到审慎审核责任、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妥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参考依据。这种潜在的司法参照前景,有利于增强《基本要求》的实质性约束力。
《基本要求》的发布实施,是一场数字平台场域治理的生动实验。《基本要求》编织出一张促使平台向善的“责任之网”,这不仅是解决当下外卖行业顽疾的对症良方,更为更广泛的平台经济乃至新业态治理提供了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范式参考,即在法治框架下,充分运用标准化等治理技术,推动形成政府、平台、社会多元协同、互利共赢的治理新格局。相信,随着实践的深入,这一路径的内涵与效能必将得到进一步丰富和检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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