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12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抢劫案。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一名40岁男子因抢劫他人采摘的、价值143.2元的1.79千克白花脸蘑菇,被判犯抢劫罪,获刑三年。

判决书信息显示,2025年8月5日13时许,陶某与其女儿金某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某嘎查附近草场采蘑菇时,胡某骑摩托车停在陶某一旁,将陶某、金某采摘的蘑菇抢走,在陶某制止时,胡某与其撕扯,胡某持刀威胁陶某与金某,将陶某与金某采的1.79千克白花脸蘑菇抢走。经认定,胡某抢劫的白花脸蘑菇价值人民币143.20元。

当天下午17点过,胡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次日,侦查机关扣押胡某持有的蓝色折叠刀一把、1.79千克白花脸蘑菇、1.99千克紫花脸蘑菇、橙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之后,侦查机关向陶某发还上述蘑菇。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对其从重处罚。胡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胡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其犯罪数额较小,对其可适用缓刑,适当减少罚金刑”的辩护意见,因胡某犯罪性质较恶劣,危害较严重,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胡某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