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隧道口

一束晃眼的车灯逆着车流闯了进来

正常行驶的司机张先生

看到逆向驶来的轿车后

猛打方向盘,紧急变道

2025年1月19日凌晨,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小客车在隧道内和高架上连续逆向行驶,路上多名司机发现这一情况后报警。

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周某

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七通报警电话

定格惊魂一夜

1月19日1时许,周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自行开车回家。他从浦西出发,由地面道路逆向驶入隧道,出隧道后继续在高架路上逆行,沿途多车紧急避让,并有7名驾驶员报警。之后,周某被交警拦停。经检验,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案件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审查卷宗材料。

对于酒后驾车和逆行的事实,周某供认不讳。但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虽然确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属无心之失,“并非故意逆行”,并强调“并未造成事故发生”。

但多人报警、持续逆行、多车避让等异常情况,还是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警觉。检察官并未简单定性,而是主动深入调查,重新审视周某行为的危险程度。

多方核查取证

检察官锚定真相精准定性

提审中,周某提出了多个辩解,诸如“发现开错路后一时慌乱不敢停车”“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将车速控制得很慢”等。为了印证事实,检察官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另一方面逐一联系报警人复核证词。最终,在隧道口的一处监控中发现了案发当晚的一段关键视频。监控显示,事发地为市中心主干道,凌晨1时许车流量仍不小。民警执法记录仪也显示,周某被抓获时,现场持续有车流经过。同时,由于涉事隧道仅有两车道,从周某逆行驶出隧道口的画面可推断,隧道内正常行驶车辆只能被迫避让,险象环生。

检察官调取报警记录显示:周某逆向行驶大约20分钟,在其整个逆向行驶过程中共有7名驾驶员报警,相当于平均每隔2至3分钟就有1人报警。周某在隧道、城市快速路逆向行驶持续制造了高度危险状态,使不特定多数人长期处于危险中。

检察官又逐一联系全部报警人取证,就事发时周某车速、灯光是否开启、道路车流量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仔细询问,补强证据。

为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事发当晚状况,检察官沿周某所述路线,进行了正向行驶勘验,发现周某逆行路线中有多处紧急停车区域,但他全程未选择停车、报警求助或其他应急措施,而是持续逆向行驶直至被民警拦停。

检察官指出:“周某的两段逆行分别发生在隧道内和高架路上,隧道属于封闭空间,驾驶视线受限、逃生难度大;高架路则属于城市快速路,一旦对撞即为高速对撞,后果不堪设想。”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检察机关又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该车辆的行车数据。行驶数据清晰证实,周某当晚逆行的最高时速达到72.6公里/小时,与周某辩解的“车速很慢”明显不符。同时,行车数据还显示周某在整个逆向行驶期间,从未踩过刹车,完全未采取任何避险措施,这进一步证明了周某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持放任态度。

“无事故”绝非“无危险”

醉驾逆行必担刑责

“经过审查,我们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官表示,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险犯,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区分的关键在于,周某深度醉酒后在隧道、城市快速路上长时间逆向行驶的行为,其危险程度是否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危险程度相当,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紧迫、现实的危险。

检察机关认定,周某作为具备正常驾驶资格的成年人,在醉驾逆行的20分钟内,没有选择靠边停车、报警,而是持续逆向行驶,其危害行为已超过了一般酒后驾驶的危险范畴,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且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近日,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获判。

酒驾“零容忍”

广大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本文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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