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告刘某明主张按父亲遗嘱继承全部份额,被继承人其余子女却质疑没有逐页签名的打印遗嘱……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的房屋份额全部由刘某明继承。
被继承人刘某与妻子育有四名子女:刘某明(本案原告)以及刘某根、刘某秀、刘某华(本案被告)。被继承人刘某离世后,关于其名下安置房份额的归属,在子女间引发争议。原告刘某明主张按父亲遗嘱继承全部份额,而被告刘某根、刘某秀、刘某华则对其中一份关键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
原来,刘某为安排身后事,先后留下了三份重要材料:一份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明确财产由刘某明继承。一份打印遗嘱:内容同样指定由刘某明继承,但存在形式瑕疵——老人本人及其中一位见证人未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一份家庭协调书:经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其中亦记载了老人希望由刘某明继承主要财产的意见。三份文件,跨越数年,形式各异,却指向同一个不容置疑的意愿:财产归刘某明。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关键因素:意愿的高度一致性,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与家庭协调书的核心内容完全吻合,形成了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证明了“由刘某明继承”是老人长期、稳定、清晰的意思表示。见证人的有效证言,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出庭,详细陈述了老人两次前往、慎重订立遗嘱的过程,增强了遗嘱订立过程真实性的可信度。继承人的部分认可,继承人对自书遗嘱及家庭协调书中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进一步巩固了基础事实。
因此,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补正”打印遗嘱在形式上的瑕疵,进而认定该打印遗嘱代表了刘某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最终判决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的房屋份额全部由刘某明继承。
【法官说法】
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权利的主要形式,在现实中广泛应用,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能够按照其所立遗嘱的真实意愿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瑕疵而轻易否定其效力。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形式作出明确的严格限制亦系为了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无法核实其真实意思表示时,通过限制遗嘱的形式保障立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实现。当形式存在瑕疵时,若能通过其他证据证实遗嘱内容确系立遗嘱人真意,则不应让形式要求成为实现实质正义的障碍。
法官提醒,一纸遗嘱,重若千钧。它不仅是财产的分配方案,更是情感的寄托与意愿的最终表达。
订立遗嘱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严格形式是首选:本案中打印遗嘱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法定形式。严格符合法律要求订立遗嘱,仍是避免纠纷、顺利实现意愿的最稳妥途径。订立打印遗嘱时,务必确保遗嘱人及所有见证人在每一页亲笔签名并写明日期。
保留意愿痕迹:如本案所示,立遗嘱人生前的书信、日记、家庭会议记录、可信的录音录像等,虽不一定能单独作为有效遗嘱,但都可能成为证明其真实意愿的强有力佐证。
寻求专业协助:遗产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同时牵绊着家庭情感。建议在订立重要遗嘱或处理遗产争议时,应咨询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确保遗嘱在形式与内容上均合法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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