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城法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一面锦旗,一份信任。一句赠言,一份认可。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就收到当事人送来的“认可凭证”——“一生正气为百姓 两袖清风勤政务”,简单朴实的话语,道出一桩车辆保险理赔纠纷案背后的司法温度。

当事人送来锦旗 图片经过ai处理


老李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今年年初,他将自己名下登记为非营运性质的汽车出租给小徐让其短期使用。不料,小徐的朋友小张在驾驶该车辆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此次事故共造成车辆损害,维修费共计6.7万余元。但就在老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你们明明知道我的车辆是用于租赁!但持续承保,而且租赁也没有增加保险风险,凭什么拒赔!”对于这样的结果,老李表示难以接受,随即便向保险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但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一怒之下,老李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车辆维修费用6.7万余元,并承担维修延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短期租赁用于日常出行,未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且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对其拒赔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老李主张的车辆维修期间的延期损失,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7万余元。此次裁判既坚守法律规定,又兼顾行业实际,为类似保险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亦是“诚信合同”。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若需将车辆用于租赁等经营活动,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由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办理相关保险变更手续,避免发生事故后因保险问题产生纠纷;而保险人应划分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之间的界限 ,并明确其保险范围及条款,若明知投保人投保车辆用于出租,保险人仍按非营业性质承保的,则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的,其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