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陶某某百货店:“这张宣传图我申请了版权,你侵权了!”
某咖啡公司分店收到法院传票时,颇为意外——当初用来推广新品的宣传图,怎么突然成了别人的“著作权成果”?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例,到底是维权还是碰瓷,法官给了答案。
案情还原:被侵权起诉,被告说“这本来就是我的照片”

陶某某百货店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某咖啡公司分店在网络平台上使用的咖啡图片系其权利作品《梨花带雨》,认为某咖啡公司分店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经查证,实际上该作品为某咖啡公司分店的母公司在2019年9月拍摄,目的是宣传推广一款名为“珍珠拿铁”的咖啡,并最早于2019年9月上传至网络平台,早于陶某某百货店所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上的首次发表时间,故法院驳回陶某某百货店的诉求。

之后,某咖啡公司分店认为,陶某某百货店明知自己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却对涉案作品进行登记并提起侵权诉讼,无权利基础,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其店铺的正常经营,遂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陶某某百货店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属硬起诉,恶意诉讼要担责
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在陶某某百货店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作品发表日期之前,涉案作品已经拍摄并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且公开的平台与陶某某百货店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所在平台相同,则陶某某百货店对此应当知情。
同时,陶某某百货店陈述其有涉案作品原图,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符合正常的诉讼行为。故陶某某百货店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的陈述与查明事实明显不符,而某咖啡公司分店当庭提交了能够显示出照片属性信息的作品原件,且该原件显示的时间亦能与公开发表的时间相印证。
而权属作为提起诉讼的基础,陶某某百货店对于自己是否真实享有相应著作权理应十分清楚,但其在已经知道涉案作品已由他人在先使用并公开的情形下,仍主张该作品为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以此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其提出赔偿诉请显然具有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使某咖啡公司分店为积极应诉而支出相应费用,故法院判决陶某某百货店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赔偿某咖啡公司分店相应损失,包括维权产生的支出,和因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造成的损失。
法官说法:随意提起诉讼是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之诉主要是为了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以其享有知识产权为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行为。实践中,存在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非权利人在无具体事实与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其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借助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手段从而达到损害被控侵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案中,承办法官关注到恶意诉讼与正当行使诉权之间的价值冲突与平衡问题,既要让以恶意为目的的诉讼得以制止,同时也要充分保障行为人正当行使诉权。陶某某百货店在已经知道涉案作品已由他人在先使用并公开的情形下,仍主张该作品为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以此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请,因此该行为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具有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是以损害某咖啡公司分店的合法利益为目的的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而某咖啡公司分店为此确实产生了实际损失,故陶某某百货店构成恶意诉讼,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