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担责。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郭某在某餐厅外台阶处因走路低头看手机踩空摔倒,致腰椎骨折。郭某起诉餐厅及物业公司索赔6万余元,称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续低头看手机导致摔伤,现场无天气或台阶异常等客观风险,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起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法理与情理。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低头族”现象日益普遍。走路、骑行甚至驾驶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不仅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还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上述案件中,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显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是“低头族”自身过错的“背锅侠”。

这个案例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走路时低头看手机,看似是个人习惯,实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法院的判决警示“低头族”,应树立安全文明出行的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人们往往忙于低头看手机,却忽视了抬头看路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这不只是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规则,提高安全意识,那么类似的事故将会大大减少。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是对社会文明的一次倡导,有利于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格局。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完全放松对安全的重视。相反,他们仍需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定期检查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等。这种义务不应被无限扩大,否则将导致责任失衡,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法院的判决正是对这种平衡的精准把握,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并非唯一手段。在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的过程中,除了法律的约束,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媒体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社区应组织公益活动,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只有多方联动,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这起因“低头族”走路看手机引发的纠纷案,是一堂生动的社会公开课。它告诉我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不能忽视自身的安全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文 | 皖中客

编辑 | 杨家瑞

监制 | 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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