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订)、《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12月10日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神经末梢。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村务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参加选举等内容。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适应今年底至明年初全省新一轮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需求,省人大社会委组织修订了《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并制定《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两部条例各8章,明确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并对选举工作机制和职责、候选人产生程序、选举程序、选举保障机制等进行完善。

具体来看,在完善选举工作机制和职责方面,规定地方各级应当成立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明确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任期,规定选举委员会的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同时,在工作职责中增加拟定选举办法,公布选举日,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主持选举大会等内容。

在完善候选人产生程序方面,规定候选人由村(社区)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符合村居两委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村(居)民委员会职务时,本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规定由选举委员会报乡镇(街道)和县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候选人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规定提名推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的,被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即为候选人;提名推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名单。

在完善选举程序方面,规定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的形式进行;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方式,通过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的形式进行。明确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书处,保证无记名投票。规定候选人外的其他村(居)民当选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报乡镇(街道)和县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后予以确认。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进行补选。

在完善选举保障机制方面,明确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居)民。明确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组织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选举委员会之前张榜公布。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换届材料收集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并在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移交;选举工作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明确有条件的应当同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户的代表和居民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