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周末》记者发现,网络平台上活跃着大量自称“文物商店”的商家。在网间,有人欲转让“文物商店”,也有人称想收购“文物商店”。

那么,什么是合法的“文物商店”?消费者又能否通过这些“文物商店”合法地买到文物呢?《法治周末》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刘浩和《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李大伟。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责任编辑 | 尹丽

“文物商店”之变

记者:什么是“文物商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刘浩: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可知,已明确将“文物销售单位”和“文物拍卖企业”作为两类需要取得不同行业资质许可的主体,在此之前它们对应的是“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这次修订其实是扩展了民藏交易主体的内涵及权利边界,同时也规定二者不得交叉从事对方的经营活动,(不得既是文物销售单位,又是文物拍卖企业,主体资质只能是其一)。同时,这样也强调了除取得许可的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文物销售单位”更多的还是采取审批制,带有“因公”的性质,而“文物拍卖企业”除了基本的经营许可外,标的在拍卖前还要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李大伟: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五章把文物经营主体分成两类。即,文物销售单位:须取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企业:须另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法律同时明确:文物销售单位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销售单位。也就是说,同一个“文物经营主体”不能一手办商店、一手做拍卖公司,不能“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要强调的是,除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谁能卖”与“能不能买”

记者:哪些文物可以被允许在市场上进行公开销售与拍卖?对于个人主体而言,其买卖文物的合法边界在哪里?

刘浩:对于个人主体而言,首先,个人买卖、交换(法定允许的)、转让自己的收藏(法定允许的),不构成法定的买卖经营行为;其次,要看许可和资质:在平台首页或商品页查找并保存文物销售单位许可证或文物拍卖许可证(若卖家或拍卖方声称有资质);第三,要查看文物来源证明、鉴定证书、买卖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最后,要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正常合规的拍卖,之前要对拍卖标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李大伟:先看“能不能买”:文物保护法大致划出三条线。允许民间收藏及流通的前提如下:公民、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的文物:继承或受赠、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通过文物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之间合法转让或交换等。依此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概括来说,绝对禁止买卖的文物包括:国有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少数依法拆除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被盗文物及其他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按国际公约通报的流失文物等。

禁止买卖的文物,文物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不得拍卖。

再看“谁能卖”:只有持证主体才能做“文物生意”。文物销售单位必须拿到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企业必须拿到文物拍卖许可证,并由文物部门审核拍卖标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或竞拍时至少注意四点。

第一,看身份:店铺是否注明自己是“文物销售单位”或“文物拍卖企业”;是否公示文物销售/拍卖许可证号及核发机关;平台首页或主营页面是否按网络拍卖指导意见要求,显著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

第二,看是“文物”还是“文玩”。标的描述如果使用“清代”“宋瓷”“出土文物”等表述,却又写成“工艺品”“装饰画”,要高度警惕;真正的“文物”一般会对应较规范的收藏来源和鉴定依据。

第三,看风险提示与售后条款。平台或商家如果用格式条款写“交易完成概不退换”“签收即视为认可质量”等,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属于不合理免除责任的条款,往往是无效的。

第四,看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和直播回放能否保留。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之一。

对“模糊概念”保持警惕

记者:有文物销售许可证或文物拍卖许可证,对该主体意味着什么?

刘浩:该主体应符合一定的设立条件(人员、场所、保管条件等);有义务确保文物来源合法、建立购销记录并报文物部门备案;明知或应知自己经营的是文物,应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有资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受更严格监管和更高注意义务约束的专业经营者。

记者:从法律角度,正规的“文物商店”有哪些核心义务?

刘浩: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文物经营单位,针对它们的禁止性规范是一样的,如行政许可、不得交易或拍卖禁止的文物、如实标注标的、不得虚假宣传、拍卖前的审核、做到应尽的审慎核查义务等。

李大伟:第一,真实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结合文物保护法及地方管理办法,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披露文物名称、年代、品相、瑕疵等信息;隐瞒关键事实或虚构“真品”“官窑”等,应认定为违约甚至欺诈。

第二,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文物商店作为专业经营者,在质量争议中通常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来源合法、真伪合理,经有资质机构鉴定为赝品的,原则上由商店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其对“保真承诺”承担严格责任。

第三,构成欺诈或诈骗时的惩罚性责任与刑事责任。即对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若明知是假货仍以真品方式反复销售、数额巨大,则不仅是民事欺诈,而是刑法上的诈骗或非法经营。

记者:现实中,在有资质的“文物商店”是否仍会买到赝品?

李大伟:有可能。原因主要有:有店铺借壳经营、出租牌照。实务中确有“文物商店”对外出租资质的情况,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这本身违反文物经营许可制度,很可能构成违法转让、出借许可证,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吊销。若明知对方利用该“牌照”销售赝品,甚至共同设计“保真”“升值”话术,可能达到帮助实施诈骗或非法经营的程度。

此外,文物经营单位按规章应当“保证所经营文物的来源合法,如实提供名称、年代、品相等”,但现实中,为抢货源和利润,往往简化甚至省略内部鉴定环节。

还有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模糊概念”。例如,用“老工艺”“仿古”“馆藏级工艺品”的话术,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文物级别”,但合同条款又写成“工艺摆件”,试图在民事责任上“打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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