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企业在我省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这是记者今日从省高院获悉的消息。

日前,省高院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督促企业等市场主体确保其自行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促进企业等市场主体主动履行对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诚信填写和按要求更新义务。

《实施意见》的试行创新整合了全省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送达资源,将便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能够及时有效接收到诉讼文书和及时参与起诉立案等诉讼活动,可有效提高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诉讼文书送达和执行效率,缩短法院涉企案件审理周期,大大降低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

具体来看,企业在全省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平台在线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负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申请办理设立、住所(地址)变更登记或年报时,应当向企业告知其登记住所(地址)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意义,提示企业确保其申报的住所(地址)或自行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企业在本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时,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其登记的住所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实施意见》对企业电子送达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填报企业电子邮箱等作为电子送达地址,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企业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平台中同时填报了企业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其接受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文书除外。

关于送达的效力方面,《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企业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目前,《实施意见》已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