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温峥嵘在接受采访时自曝刷到AI盗播自己的直播间,上前质问“你是温峥嵘,我是谁?”却遭对方嚣张拉黑。这一事件引发公众对AI技术滥用侵权的广泛关注。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类似AI伪造名人形象直播带货、侵权传播的案例频发,法律如何界定此类行为的性质?权利人又该如何维权?记者采访了律师,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普法解读。

多重权利遭侵害,“技术中立”不能免责

“温峥嵘遭遇的AI盗播,并非简单的模仿借鉴,而是明确的侵权行为。”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指出,此类行为至少侵犯了三项核心权利: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的肖像权,AI生成的形象足以让公众识别为温峥嵘本人,且用于商业直播目的,未经本人许可即构成侵权;

二是参照肖像权保护的声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自然人声音权益受法律保护,AI模拟的声音若具备可识别性,同样构成侵权;

三是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若盗播直播间通过借用温峥嵘的知名度引流带货,抢占其潜在商业机会,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等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AI服务提供者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逃避责任。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AI服务提供者若未建立合理的侵权风险防范体系,未设置侵权内容拒绝机制,即使以“技术工具”为由抗辩,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某网络公司因AI剪辑传播《庆余年》片段被判赔偿80万元,这一判决为AI侵权案件确立了“过错责任”的核心裁判规则。

未履行审核义务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AI盗播的蔓延,平台难辞其咎。”金杰表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律法规,平台对AI生成内容有显著标识义务和审核责任。若平台未部署AI合成内容鉴别技术,未及时处理侵权投诉,导致侵权内容持续传播,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金杰进一步解释,平台需履行三项法定义务:

一是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权利人投诉并下架侵权内容;

二是落实实名认证制度,确保侵权责任可追溯;

三是对AI生成的商业推广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发现未显著标识的合成内容立即停止传输。

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AI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因平台未有效防范用户利用模型生成侵权内容,被判侵权。这明确了平台的帮助侵权责任。

固定证据是关键,多途径维权可并行

面对AI侵权,权利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金杰给出四点维权建议: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录屏、截图等方式保存侵权直播间画面、账号信息,必要时可使用区块链存证工具固定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第二,向直播平台提交侵权投诉,要求平台立即下架侵权内容、封禁侵权账号,并提供侵权用户的真实信息以便追责;

第三,向网信部门举报违法AI合成服务,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处理;

第四,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金杰介绍,从近年司法实践及裁判文书公开信息来看,AI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已形成清晰裁判梯度,核心考量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与“损害后果关联性”:在北京某文化公司AI合成教授声音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AI技术克隆高校教授声音录制图书推广音频并在全网传播,直接关联图书销售转化,最终依据声音权益商业价值、侵权传播范围,判决赔偿12万元;在某科技公司AI生成虚拟形象侵权案中,因侵权方不仅用AI复刻何某肖像、姓名生成虚拟人,还用于品牌长期广告投放,覆盖短视频、线下展会等多场景,侵权情节具有持续性、扩散性,法院综合考量权利人知名度及侵权方获利情况,判决赔偿20.3万元。

此外,金杰介绍,根据同类判例,具体赔偿需结合四大核心要素判定:

一是侵权行为持续时长及是否存在“明知侵权仍继续”的主观恶意;

二是侵权内容的传播覆盖量、触达人群画像;

三是侵权行为与商业获利的直接关联度(如直播带货GMV、广告投放费用等);

四是权利人自身商业价值及因侵权导致的潜在损失(如商业合作解约、个人形象受损等)。

消费者被欺诈,可主张“退一赔三”

“AI 技术的发展不应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金杰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建立健全侵权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影视作品、名人形象等敏感内容设置过滤措施,不得借 “技术中立” 为由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平台方则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 AI 合成内容鉴别技术的投入力度,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需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在公开平台过度上传高清正脸照片、原声录音,同时谨慎授权APP调用摄像头、麦克风等权限;消费者则应提升AI内容鉴别能力,可通过观察人物边缘是否模糊、口型是否匹配等细节,避免被虚假内容误导。

金杰律师补充指出,若AI盗播过程中存在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的虚假宣传,或利用伪造的名人形象诱导消费者购买,将同时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在此情况下,消费者若因此购买商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为由,主张“退一赔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对涉案商家及相关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方式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