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向消费质量报投诉,称在4S店订购汽车时,被销售诱导签订贷款利息不一样的贷款合同,要求退还定金。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璐璐为此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帮助消费者有效维权。
事件回放
一位网友投诉称,其在4S店订购汽车时与销售人员确认贷款利率是5%等本等息,两年后可提前一次性还清。然而在销售安排贷款银行做预审时,该网友发现合同上的贷款利息却是年化9.8%等额本息。对此网友提出疑问,但销售再三表明没有问题,称签完可以取消,诱导网友继续以高利息贷款提车,遭到网友拒绝。该网友认为贷款合同上的利息相差大,自己买车的前置条件不成立,要求退还定金5999元,但是4S店以锁单为由拒绝退款。
律师支招
此案例中,首先需要确定消费者向4S店支付的5999元是购车意向金还是定金。在汽车销售行业中,购车意向金一般作为汽车销售店的营销方式,消费者可根据其所交的购车意向金享受店家的销售优惠或作为日后购车款使用,购车意向金仅表示消费者具有购车意愿,属于“要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之规定,消费者可向店方表示撤回要约(即向店方表达撤回购车的意愿)并要求退还购车意向金。
如消费者与4S店之间存在口头或书面合同约定案涉5999元属于购车定金,因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一般不可退。作为主张退还定金的消费者一方则需提供证据,证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息与其向销售人员确认的贷款利息不一致,进而证明是由于店方违约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要求店方双倍返还定金。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