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褚中志(昆明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监委监察调查。
褚中志早在2015年1月就已经被查。2015年11月,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对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大理市委书记褚中志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褚中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重大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根据官方的对外通报,说明他涉嫌的犯罪问题比较严重。漏罪的发现,可能是被关联案件牵扯出来,也可能是相关证据才被找到。”广东金唐律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学堂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这也意味着,褚中志将继续在狱中服刑。
文 | 廉政瞭望全媒体记者 许然
昆明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褚中志。
查办受贿案不易,漏罪客观存在
现实中,公职人员被查处后,发现漏罪的现象客观存在。
比如,2024年7月,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因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漏罪,接受云南省监委监察调查。今年9月,许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被提起公诉。
昆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
早在2019年5月,许雷就已主动投案。2020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许雷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
“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许雷的刑期也将进一步延长。”王学堂说。
对比此前许雷涉嫌的受贿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本次许雷被公诉,涉嫌的罪名包括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当然,这一方面可以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上次的审查调查结果不全面。”王学堂说。
“像这种重大职务犯罪还是比较罕见,涉及的金额可能比较大。”某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赵立杰说。
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因同种漏罪再被查的情况并不少见。
比如,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办事处原副调研员龚某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在201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出狱后,龚某胜又因漏罪被逮捕。原来,2013年至2016年,龚某胜在担任江夏区金口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允许一村民修违建房,并在当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帮助对方获得违建房的拆迁补偿以及安置房。此后,他让对方拿出80万元给自己的特定关系人保管。事后,得知自己的同事在被调查,怕事情败露,龚某胜又让特定关系人将这笔钱退还。
2025年,龚某胜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与龚某胜已经出狱又再度入狱不同,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党工委原书记任某在刑满释放的当日又因为漏罪被逮捕。
此前,任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24年7月刑满释放。就在同日,任某被逮捕。经查,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钱款50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按照数罪并罚原则,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任某已经执行的刑期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意味着他还要服刑两年多。
对此,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对于同种漏罪,实践中按照漏罪分别裁判后并罚的刑期往往要高于并案后按一罪处理的刑期。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同种漏罪与异种漏罪数罪并罚时的区别,在处理漏罪的量刑时合理掌握量刑幅度,尽可能地实现与一案处理的结果大致相当。
在现实中,漏罪的情况难以避免。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此表示,由于受贿罪的认定比较复杂,加上证据获取、人员核实方面存在现实困难,可能当时受到特定的时间和条件限制,难以全面掌握被调查对象所有的腐败行为。“若干年后条件成熟,或者从其他案件中获得问题线索,发现了此前的腐败行为,这样就可以启动调查程序。”
对此,四川省内江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雷静表示,囿于当前新型、隐形犯罪多发(尤其是行受贿犯罪),以及现有调查手段的局限性,案件查办往往很难穷尽,但只要有新发现,有新的信访举报或线索移送,监委就会循迹深挖,就有可能刨出新罪、漏罪。
漏罪类型曝光:从玩忽职守到洗钱
一些公职人员的漏罪类型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都与其之前从事的职务相关,或者是此前犯罪行为的衍生物。
比如,辽宁省朝阳市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田某,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后来发现其漏罪,在2020年田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对此,赵立杰指出,漏罪类型是玩忽职守罪,这类罪行容易滞后暴露。玩忽职守多是履职时没尽到责任,可能当时没出事,后来问题才暴露出来,比如工程出问题、国有资产流失,或者相关线索之后才被找到等等。“简单来说,不是一开始没查,而是后来有了新线索、新证据,才把漏罪挖出来。”
类似这种与之前从事的职务相关的漏罪,还包括个别原公检法系统的公职人员所犯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由于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河南省开封市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某在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又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2年被查。
不仅不依法履行职责,王某还通过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的方式,让涉黑恶组织成员逃避查禁。最终王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与原犯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七年。
为掩饰、隐瞒贪污、受贿所得财物的来源和性质,新疆某地财务科主任任某甲竟通过转账、现金存入、微信提现等方式转移资金。这一行为已然构成洗钱罪。
2024年2月,任某甲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由于在此前,任某甲将非法所得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转移,他被指控涉嫌洗钱罪。最终这一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
对于如何精准查办贪贿案件中的自洗钱犯罪,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要求,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既要有效调查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又重视洗钱犯罪办理,贯彻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机制。
“萝卜快了不洗泥。”王学堂指出,办案人员需要更严谨、更认真。办案时,不能为了追求结案率、结案时限或其他原因,而忽视办案质量,导致未能发现漏罪的情况。
对此,雷静表示,像洗钱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招投标罪等罪名的漏罪,可能是在监委移送司法后,检法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而这些是监委在办理受贿主案中容易忽视的一些旁罪名。有时候,监委并没有意识到行为人的一些谋利手段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串通招投标罪,受贿完成后处理贿款、掩饰贿款的行为同时还可能构成自洗钱罪等。
漏罪后续处理:程序怎么走?如何减少漏罪?
“在理论上,我们有一个犯罪黑数理论,指的是现实中的犯罪发现率约为20%,即发现1个犯罪,就有大约4个未被发现。这也说明,我们要承认,有些案件发现不了,发现了也侦破不了,侦破了也可能出现漏罪。”王学堂说。
一般来说,漏罪的发现具有偶然性。王学堂认为,监督机构还需构建有效的机制,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识别与发现。
此外,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指出,漏罪的存在,也可能是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够造成的,即认为主罪重要,漏罪次要,对对象刑期影响不大,所以不再追究或不再移送公安机关等机构追究。另外,也可能是办案人员不够专业,不知道被查对象还涉嫌其他罪行。
发现漏罪,原来的办案人员是否有失职之嫌?雷静告诉记者,“如果在前期调查中,办案人员不存在故意包庇,而是用尽调查措施都没有发现其犯罪行为,那就与办案人员无关。若监委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故意不查漏罪或不移送漏罪线索,或者将漏罪擅自降格为违纪行为处理,这就不再是失职问题,而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从内部来说,漏罪是被严禁的,所以出现漏罪的情况极少。如果发现漏罪,说明原来的办案人员水平有限或办案条件有限。”赵立杰说。
发现漏罪之后,按程序应怎样处理?雷静表示,由司法机关监督发现漏罪的,司法机关将发函监委,建议监委补充移送起诉;如果是在监委移送司法后,另案中发现或再接到信访举报、线索移送,并经查证属实的,监委调查终结后,再行补充移送漏罪即可。司法机关对漏罪可以合并审查起诉或者审理,若前罪已审查起诉或者审理完毕,则需另行办理漏罪。法院再将漏罪判决后与前罪一起合并执行。
在王学堂看来,还要特别注意漏罪的追溯时效问题。在处理漏罪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追溯时效期限执行,结合漏罪的法定刑轻重确定具体追溯期限,对于已超过法定追溯时效且无特殊法定情形的漏罪,不得再行追究刑事责任。
为避免漏罪发生,庄德水认为,监委在审查调查中,要科学、全面、准确研判问题线索,完整掌握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行为,查清、揪出重大职务犯罪事实,杜绝办案中时紧时松、时软时硬的现象。另外,还要精准把握惩处尺度,兼顾效率与实效。对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腐败分子,要依法依规惩处;对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或交代监委未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予以政治考量。这样既能节省办案资源,又能更全面掌握腐败事实。
还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到应查尽查。雷静表示,为避免漏罪发生,在办案过程中要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充分运用思想开导、纪法教育以及大数据等调查措施和手段,深挖彻查对象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尽量避免出现遗漏。
其次,要提高专业素养,做到精准识别。办案人员不仅要知道监委管辖的101个罪名,对整个刑法中规定的483个罪名都要有所了解掌握,熟悉其构成要件、常见表现形式,并善于运用“穿透思维”把握新型、隐形犯罪行为本质。“此外,我们还需要熟悉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等刑法理论问题,如此才能在办案过程中敏锐、精准判断对象的行为涉嫌什么罪行。”雷静说。(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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