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浙江杭州,高先生跳河救下一名女子。
之后,高先生把获取到的路人拍摄的救援视频发到网上,本想着记录一下救援经历,传播正能量。
另据三湘都市报报道,高先生坦言:“我是第一次救人,想把视频发到网上记录一下,也想让网友们夸夸。”
然而,高先生等来的不是期望的赞许,而是一盆“冷水”。
视频发出后不久,被救女子联系上他,要求删除视频。高先生尚在犹豫之际,平台的下架通知便紧随而至,理由是“侵犯肖像权”。
由于举报必须提供当事人身份证信息,因此高先生判定举报者正是被救者。
一场善意的救助,
竟然因发布视频而引发争端,
舆论场也分裂为两派:
有的网友认为确实不应该发布救助的视频,不该通过牺牲他人的肖像权来获得感谢。
也有网友觉得这是典型的农夫与蛇的故事,被救助的女子不该计较,这样会贬损救助的价值。
另据@中国蓝新闻10月20日报道,高先生告诉记者,拍视频并非为了出名,“是想留个证据。”
提及救援过程,他表示,当时情况危急,被救女子的头已经被水淹没:“女子当时已经虚脱,而且水位很深。”
高先生承认,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把视频发到网上,确实有错,不过对方的态度,让他感到不是很友好。
谈及此事引起的风波,他表示希望这个事情到此结束,不想继续发酵:“鼓励我我也接受,批评我我也接受。”
【潮评】
女子跳河被救后,
举报施救者侵犯肖像权,
是不是恩将仇报?
潮新闻特约评论员 胡欣红
高先生的行为本身,当然是一场毫无争议的善意实践。他不顾危险跳河救人,事后脚底被划伤、丢失价值800余元的耳机,既无法律义务,也无利益驱使,纯粹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即便他将路人拍摄的视频发到网上,初衷也是“记录经历、传播正能量”,而非恶意利用被救者的形象牟利。这种挺身而出的勇气,恰恰是社会最需要的温暖底色,不能因为后续的侵权争议,就全盘抹杀他救人的价值。
被救者选择举报,也不能简单指责为“恩将仇报”,而是其合法权利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肖像权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可识别性”,而非“高清正脸”——即便视频中面部不清晰,若通过体貌特征、衣着、事发场景等细节,能让亲友、同事辨认出特定个体,就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高先生将视频公开发布的行为,未经被救者同意,也不符合“合理使用”肖像等法定免责情形,确实触及了肖像权与隐私权的边界。而且,跳河被救是涉及个人创伤的私密事件,将其公之于众,难免会给被救者带来“二次伤害”。
评判这起事件的关键,在于坚守“一码归一码”的理性原则。一方面,高先生的见义勇为必须被肯定,他为救人付出的损失,可依据“无因管理”条款向被救者主张补偿,这是对善意的应有回馈;另一方面,不能因高先生的善举,就默许其侵犯他人权利——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是免除施救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导致的损害责任(如急救时按断肋骨),而非赋予施救者事后处置被救者肖像、隐私的“特权”。善举值得赞扬,但权利也不该忽视,二者并行不悖,才是对“公平正义”最真实的诠释。
法律约束行为的下限,道德规定行为的上限。被救者的举报虽有法律依据,但其处理方式确实欠缺人情温度。法律赋予她维权的权利,却未限定她只能用“举报下架”这一种方式。换言之,她完全可以先私下联系高先生,说明自己对隐私的顾虑,请求其对视频打码或删除。这种“先沟通、后维权”的方式,既能维护自身权利,也能顾及救命恩人的感受,避免让一场善意救助最终落得“两败俱伤”的结局。直接举报的选择,虽未违法,却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结,也让公众对“感恩”的期待落了空,这才是引发舆论不满的核心症结。
纵观整个事件,这场争议从来不是“善与恶”的对立,而是“如何在行善时尊重权利,在维权时保留温度”的考题。高先生的经历提醒我们,见义勇为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对他人权益的敬畏;被救者的选择也警示我们,权益维权不该背离人情常理。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不能丢弃道德温度,社会善意才能在良性循环中不断延续。
潮新闻综合自潮新闻 特约评论员 胡欣红、法治日报、三湘都市报、@中国蓝新闻等责任编辑: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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