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10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我局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反映“合租房内被室友安放设备进行偷拍”的情况后,迅速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2025年10月12日,违法行为人赵某(男,27岁)为寻求刺激,非法进入合租女室友李某某的房间中放置偷拍设备。

10月13日,该设备被李某某发现并通过网络曝光。赵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目前,赵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重申:任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依法处理。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护。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方将坚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据此前报道,10月14日,成都一女生发视频称,其卧室遭合租男室友藏匿录像设备位置正对床头。


当事女生小李告诉记者,事发后自己第一时间联系家人打包行李搬回老家,对方随其他室友前往派出所自首,警方已联系自己跟进案件。

小李告诉记者,对方也是一名coser,自己和对方是在三年前逛漫展时认识的,“他很照顾我,生病也帮我忙,我当他是好朋友”,大概三个月前,隔壁女生搬走,他搬了进来。

官方发布警情通报后,记者采访了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裕峰,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可见,隐私权是公民与生俱来即应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赵某未经允许,使用偷拍设备在合租异性室友房间刺探隐私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向侵害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可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对赵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情、合理。

偷拍绝非小事,近年来频发的“地铁偷拍”“厕所偷拍”“酒店偷拍”等事件,践踏了公民的人格权、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了国家法律。当公民遭受此类侵扰时,律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防范和处理类似事件:

1.保持冷静,一定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求助或报警。在公权力介入前,可以采取必要的私力救济手段。

2.固定证据。尽可能记录下侵权人的体貌特征,确定对方的作案工具。倘若相关视听资料已经被上传互联网,可以使用“可信时间戳”对侵权内容予以截图、录屏。

3.坚决维权。警方介入后,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根据自身被侵权的程度,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行为、财产以及精神上对等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