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李梓溶

一边是不惜伪造材料拼命谋求中标,一边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行为,却在政府采购领域频频出现。
近日,成都市财政局发布一则政府采购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将这两类突出问题推向台前:一类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类是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显示,今年7月至记者发稿,四川已有60余家供应商被行政处罚,其中30余家涉“虚假投标”,20余家涉“中标拒签”。
在政府采购领域,“抢着中”与“不愿签”的矛盾现象为何共存?川观新闻记者通过深入调查走访,试图揭开其背后的复杂成因。
中标拒签 “临门一脚”为何退缩
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台”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一季度,“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已成为我省政府采购中占比较高的失信行为。在成都市财政局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某公司在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最终被罚款15.75万元,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我们投入大量精力中标,最终却主动放弃,自己都觉得难以置信。”成都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向记者坦言。今年3月,该公司在某软件系统采购项目中中标,却在签约前犹豫再三而拒签合同。“中标后,我们细算成本,发现利润微薄甚至可能亏损。虽然知道会被处罚,但‘两害相权取其轻’而拒签。”张先生说。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该公司也登上中国政府采购网“黑名单”,被罚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分析认为,投标者中标后拒签合同,主要有三类原因:一是部分企业投标初衷仅为“陪标”,并无真实中标意愿,一旦意外中标就想弃权;二是一些企业投标时使用虚假材料而侥幸中标,因担心造假行为在履约中暴露,所以主动放弃;三是企业内部评估或外部环境发生突变,如成本上涨、资源短缺等,但这些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定免责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仅不可抗力等极少数情形可构成正当免责事由。
虚假投标 恶性竞争催生“中标捷径”
与“中标不签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批投标者不惜伪造材料、铤而走险谋求中标。在成都市财政局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某学校图形工作站采购项目案例中,某公司因响应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产品彩页内容与厂家原件不一致,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最终被罚款4813元,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顽疾,而且较为集中和普遍。”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常见的造假行为涵盖资质资格类与业绩经验类,如虚假企业资质、社保资料、虚构业绩合同等。该负责人认为,造假行为频发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市场竞争白热化,部分资质不够的企业企图通过造假“包装”自己;采购文件设置的条件有时过高甚至脱离实际,间接诱使供应商造假;此外,违法成本与中标收益之间存在失衡可能——现行处罚标准下,罚款金额可能低于预期利润,使一些企业滋生侥幸心理。
问题根源 诚信缺失与市场失序
“两类行为看似矛盾,实则同根同源,折射出诚信缺失与市场失序的现实问题。”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中标不签约’暴露出企业投标前评估不足、轻率决策;‘弄虚作假’则是恶性竞争下滋生的投机心态。”该负责人指出,当前不少投标供应商存在“重投标、轻履约”的短视倾向,将“中标”视为终点而非履约的开始。同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监管查处存在一定滞后,也在客观上纵容了投标者的侥幸心理。
为此,上述负责人建议,供应商在投标前务必做好充分的成本测算和能力评估,避免因盲目报价或承诺无法完成任务而导致后续风险。同时,投标者应坚守诚信底线,任何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都是高风险红线。一旦查实,不仅面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段时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此外,投标者还需认清弃标后果,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无论是重新组织采购还是由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替补中标,都会加大采购人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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