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让不少网友直呼“解气”。男子黄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期间,经常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用人单位调查后,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怎料,黄某却起诉公司,要求赔偿7.7万余元。最终,法院裁判认为,公司行为合法,对黄某请求不予支持。
明明违法在先,却“反咬”公司一口,着实离谱。在我国,职场性骚扰问题早已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黄某所在公司依法制定《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行为,因此解除黄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理合法。
职场性骚扰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发生地点隐蔽、取证难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维权存在一定困难。职场性骚扰绝非“私人纠纷”,任何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实施骚扰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惩处与职业声誉尽毁的双重代价。此案留给我们的不仅是一纸正义的判决书,也给企业提了个醒:以制度筑牢呵护职工、保护自己的法律防线。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刘丹
视频:李唯祎 范琳松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韩玉婷 李金凤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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