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中,“以基层为重点”居于首要位置。当前,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取得积极进步和成效,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一些地区对“以基层为重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如何落实“以基层为重点”?一个有力举措就是推进基层卫生立法,用法律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基层卫生立法工作在各地取得不错成果。2023年,全国首部省级基层卫生专项法规《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出台,此后,各省、市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开启基层卫生立法进程,将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人事薪酬、体系建设、财政投入等一块块“松散拼图”,严丝合缝地嵌入制度轨道,以刚性约束破解长期困扰基层的机制保障难题。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守护群众健康的第一道防线,也是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的关键要塞。以法治的引擎为驱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必将迎来高质量发展的未来。

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难题的关键。近年来,地方立法在规范和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进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在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水平、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4年6月,山东省、云南省、重庆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等多个省、市已相继制定或修订了本区域基层卫生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累计达12部。这些法规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基层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也为其他地方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借鉴经验。

夯实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地充分发挥创新精神,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医共体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等方面积极推进立法。

在机构设置与发展方面,河南省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在乡镇、街道兴办标准化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在行政村建设公有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定下清晰标准。浙江省宁波市则对机构设置标准和原则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规定,使机构建设有据可依。广东省汕头市将重点放在完善可持续发展政策上,致力于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覆盖每一个角落。

在队伍建设方面,各地立法多围绕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放宽招聘条件、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与养老待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补助机制,以及建立健全县乡村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等方面,也频现特色性制度设计。江苏省、厦门市和汕头市全力支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注入新鲜血液。江苏省和宁波市适当放宽基层人员招聘条件,拓宽人才引入渠道。江苏省切实落实补助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和养老待遇,并将基层人员纳入县域统一管理,解决人才后顾之忧。山东省则着重改善农村卫生机构设施装备,为基层医疗服务提供硬件支持。

在县域医共体建设方面,各地立法更多关注县域医共体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牵头医院职责等方面。江苏省和宁波市明确规定由二级以上医院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发挥大医院的引领作用;江苏省实行医共体统一管理模式,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协同性。

在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方面,各地立法多围绕完善医疗卫生与健康信息系统、构建基层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卫生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江苏省、河南省和汕头市积极建立和完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宁波市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发展,拓展医疗服务渠道;深圳市明确医疗机构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居民信息安全。

强化服务管理

各地还积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管理。

在公共卫生服务领域,从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到健康教育的广泛开展,再到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多个方面,各地的规定均展现出独特之处。宁波市和深圳市对电子健康档案内容进行细化,让档案更具实用性;江苏省要求基层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居民健康意识;深圳市不仅详细规定了健康教育内容,还着力建立健全妇幼、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健康服务体系,全方位守护特殊群体健康;江苏省和厦门市着重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为公共卫生安全保驾护航;江苏省和深圳市还特别强调对服务对象隐私的保护,让民众放心享受服务。

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各地围绕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等关键环节,推出了符合地方实际的规定。江苏省大力推行分级诊疗制度,通过调控三级医院门诊规模,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厦门市和汕头市积极鼓励常见疾病患者首选基层就诊,充分发挥基层医疗资源作用;宁波市大力支持基层机构提供家庭医生在线服务,让居民享受便捷的医疗咨询;厦门市实行三级医院专家基层坐诊制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深圳市不断完善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传承和发扬中医药优势;江苏省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并严格执行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保障患者权益。

强化机制保障

如何通过法治建设,为医药卫生体系提供更好保障,也是各地完善法治建设的重点。

在药品供应与药品管理方面,各地立法多围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健全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方面来进行。汕头市将基本药物目录外慢性病医保药品纳入基层采购范围,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深圳市则允许基层医联体或连锁机构统一设置药学部门和配备人员,提高药品管理效率。

还有多地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机构绩效评估制度、信用监管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来进行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例如,江苏省、河南省等全力保障基层机构编制,确保基层医疗服务人力充足。江苏省和深圳市则建立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适应市场变化;建立信用记录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江苏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圳市将基本公卫服务纳入绩效考核,提升服务质量。

当前,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立法,大多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精准聚焦本地区关键问题,获取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短板,如体例和内容相对单一,部分地区的地方特色不够鲜明等。在未来,地方基层卫生立法应紧紧顺应新时代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明确立法导向与核心内容,加快立法步伐,以问题为导向,不断优化和提升地方基层卫生立法质效,为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持续完善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让广大民众都能享受到更优质、更便捷的基层医疗服务,切实提升民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文: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赵敏 李爱爽

编辑:门雯雯 管仲瑶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