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2日)21时30分,“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
2025年5月19日15:5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2024级学生张某上完体育课后,途经B校区篮球场附近便道旁草坪时坠入化粪池,经校方、消防、医疗等多方力量全力搜救,仍不幸身亡。
该事件发生后,市教委会同合川区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经查,事发时该化粪池涉事井口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校方对此负有严重的安全管理责任。校方已对分管副校长李某作出免职处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联合调查组督促校方积极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并全面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安全无小事,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正举一反三,全面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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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此前报道,5月20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通报称,19日15时51分,一名学生在体育课后不慎坠入化粪池,同行同学施救未果后向老师报告,学校立即投入救援并报警求助。经消防、医疗等力量全力施救,仍不幸死亡。
21日,涉事学生亲属告诉南都记者,家长已与校方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
律师分析认为,学校依法需要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金额预计将超过百万。此外,校方直接负责人员还有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事发区域已被围起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指出,对于校园内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区域,学校或者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危险情形的发生。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当及时处理,并针对风险进行提示和告知。如果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不适合通行的,应当予以围蔽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人身损害事件所在的区域、当时的环境以及过错程度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邓刚表示。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学校依法需要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金额预计将超过百万,“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责或减轻责任,则赔偿金额可能需要由其他各方分担。”
胡磊还认为,本起事故还可能涉及一个较为“冷门”的罪名: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他介绍,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人死亡即构成重大伤亡事故。”
“通俗来讲,学校里对教育设施有管理责任的人,像后勤部门的领导、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等,如果他们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把教育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处理好,结果导致严重伤亡事故,那就可能构成这个罪。”胡磊说。
他表示,有证据显示,去年12月,学校进行安全检查时,已经发现校内部分井盖周边有塌陷问题,按理说应该彻底维修或者更换。如果校方当时也已经发现涉事化粪池井口井盖损坏,却仅用一块木板盖住,未彻底解决安全隐患,即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学生死亡的后果与工作人员过失存在因果联系,即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该校的多名学生表示,涉事学生坠入化粪池的井口仅“盖着一块腐化的木板,木板上有仿真草皮掩盖”,学生跑步时偶尔会经过化粪池所在区域,但校方从未提醒学生草坪下面有化粪池。
同行学生周浩(化名)告诉南都记者,事发前,他与遇难同学一起归还体育课前在器材室借的篮球。途中有一条石板铺的小路,小路边有几个井,上面都掩盖了仿真草坪。“他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踩上了其中一口井,此井没有井盖,而是用一块已经腐化的木板代替井盖,在木板上同样使用了仿真草坪掩盖。因木板承受不住他的重量,所以他不幸跌落。事发瞬间,我望向井口就已经看不见人影了。”
周浩回忆,这名同学掉下化粪池后,他第一时间呼叫了在篮球场的老师和同学们寻求帮助并且拨打了119,“前来帮助的同学试图下井营救,但发现井里的有毒气体完全不符合营救条件,因此只能等待消防人员的到来”。
他告诉南都记者,在等待消防人员的过程中,他发现其他井都有井盖,并对原本覆盖在出事井口上的木板进行了检查,“我发现木板已经腐化,两只手轻轻一折就可以折断”。因此,他感到十分生气。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焦明梁 敖银雪 实习生 赵一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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